为进一步深化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车辆货物装载源头的监管,严格落实各货运源头车辆合法装载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确保出站、场车辆无超限超载行为。根据《甘肃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矿石等货物集散地、货运场站,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单位(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录”。经摸排核实,现对嘉峪关市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从源头上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附件:2026年嘉峪关市重点货运源头单位企业名单


嘉峪关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