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积极性,全面提升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兰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公建民营为政府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将其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专业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模式。适用于由政府出资建设、购置、改造的养老服务设施、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力量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等。
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为本、规范运营的工作思路,通过标准化、制度化、常态化管理,进一步理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管理体制机制,盘活存量养老服务资源,持续提升机构养老服务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构建普惠优质、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益属性、普惠优先。坚持公益属性,重点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经济困难老人、高龄、失能、独居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始终保持服务价格普惠、服务供给稳定。
2.权属清晰、各负其责。坚持国有资产所有权与运营权分离,明确政府、运营主体各方权责,严格规范资产使用、管护、处置流程,严防国有、集体资产闲置、流失、损毁、挪用。
3.规范运营、提质增效。引导运营主体标准化运营、专业化服务、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
4.全程监管、奖惩并举。建立准入、运营、考核、退出全链条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和年度评估,健全信用监管和动态奖惩机制,实现健康运营、优胜劣汰。
三、主体确定
(一)运营主体条件
承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的社会主体,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合法合规经营,无失信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无侵害老年人权益不良记录。同时具备三年以上养老机构专业运营管理经验,拥有稳定的专业服务团队、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服务体系,具备履行合同、承担运营风险的能力。严防个人、失信企业、异常经营企业以及存在养老服务违规劣迹的主体承接项目运营。
(二)确定程序规范
遴选公建民营项目运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严禁暗箱操作、指定承接、违规转包分包。运营主体确定后,民政部门须依法签订运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营期限、服务标准、资产管护、收费标准、考核方式、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核心内容。
(三)确定合同期限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服务合同期限需全面结合养老机构建设规模、硬件配套标准、投资改造力度、服务定位及运营成本等因素按照程序合理确定,严格实行差异化、规范化期限管理,杜绝长期垄断运营、短期逐利运营等问题,保障公建养老资源公益属性和可持续运营。运营方有较大投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四、运营管理规范
(一)坚守公益服务定位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必须优先接收属地特困供养人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高龄独居老年人等重点群体,并合理预留床位用于保障普惠性、兜底性养老服务需求。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政策须在机构醒目位置长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设隐形收费、变相涨价,严禁以高端养老、特色服务为名过度市场化逐利。
(二)规范服务标准体系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服务质量标准、消防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等各项规范。建立健全老年人入院评估、分级护理、生活照料、膳食服务、健康管理、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心理疏导、临终关怀等全流程服务制度。完善入住档案、服务台账、巡查记录、回访记录,做到服务标准化、流程规范化、资料完整化。
(三)加强人员队伍管理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须按照床位比例足额配备院长、护理员、医护人员、后勤安保等工作人员,所有从业人员需持证上岗、规范着装、文明服务。建立常态化培训、考核、奖惩机制,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服务技能、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培训。健全从业人员薪酬保障和权益保障机制,稳定服务人员队伍,坚决杜绝虐老、欺老、冷暴力、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
(四)严格安全生产管理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须全面落实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特种设备、安防值守、疫情防控、应急值守等安全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完善火灾、食品中毒、突发疾病、意外伤害、极端天气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配齐安全设施和应急物资,坚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严禁违规改造房屋结构、堵塞消防通道、违规使用电器设备。
五、考核监管
(一)加强资产资金管理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规定进行统一登记,明确资产权属、数量、状态、使用用途,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有序。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主体仅享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运营期间须妥善管护国有资产,并按期缴纳国有资产使用费。要定期开展维护修缮,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机构公益用途,不得擅自改扩建、转租、转包、挂靠经营,不得抵押、质押、变卖国有资产。合同终止后,须完整、完好移交全部国有资产。所拨付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开展资金绩效评估和专项核查,对资金使用不规范、绩效低下、存在违规问题的,依规追缴资金、严肃追责。
(二)强化考核监管
民政部门履行行业监管主体责任,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机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收费规范、人员管理、资产管护、制度落实等情况开展常态化监管,建立问题台账,督促限期整改、销号管理。对运营规范、服务优质、考核优秀、群众满意度高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在合同续约、评优评先等方面重点考虑。
(三)健全退出机制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主体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须在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启动交接准备工作,全面完成资产盘点、资料整理、账目核对、老人服务衔接等工作,确保养老服务不间断、资产不流失、老人权益不受损。对出现严重违约、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规经营、拒不接受监管整改等情形的运营主体,委托单位可依法提前终止合同、责令退出。违约退出的,运营主体须无条件配合资产清查、资料移交、老人安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偿。因运营主体自身出现停业、弃管、失联等突发情况,由属地民政部门启动应急接管机制,临时统筹保障机构运营和老人照料服务,同步开展清查、追责、重新遴选运营主体等工作,坚决杜绝出现服务断档、无人管护等问题。
五、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行业管理、政策指导、主体遴选、合同管理、资金使用、违规查处、日常监管、考核评估、退出交接和纠纷处置,统筹推进机构规范化运营和服务质量提升。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配合民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落实安全生产和服务主体责任,规范运营、诚信服务,管好、用好、保护好国有资产,保障服务质量和老人合法权益,主动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印发前已签订公建民营合同(协议)的,仍按合同(协议)执行,但合同双方要及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本通知要求予以调整规范。
兰州市民政局 兰州市财政局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