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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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西川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相关用工书面材料被行政处罚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仍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河人社监字〔2025〕第103号)。
该催告书主要内容为:一、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二、因逾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金),共计肆万元整(¥40,000.00元)。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河人社监字〔2025〕第103号).pdf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21日
供稿人:欧巧科
校对责任人:刘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