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明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17日
关于明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粤发〔2022〕2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规模及“三支一扶”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9号)精神,现将我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人员补贴标准明确如下。
一、我市“三支一扶”人员补贴标准
(一)工作生活补贴
结合我市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参照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我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为520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100元,市、镇(街)两级财政共同配套3100元;火炬开发区(含民众街道)、翠亨新区(含南朗街道)、五桂山街道所需配套经费自行负担,市级财政对其他镇(街)财政按不超过40%比例予以补助。
(二)社保补贴
按照中山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有关规定缴纳,省财政按每人每月588元标准给予“三支一扶”人员社保补贴,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负担。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月足额集中统一缴纳社会保险,并按国家、省和市规定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进行调整。
(三)其他补贴
1.省财政承担“三支一扶”人员每人每年1000元交通补贴、在岗服务满六个月的3000元一次性安家补助以及服务期间每人3000元能力提升专项计划补贴。上述3项补贴镇(街)或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予以1:1配套。能力提升专项培训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中组织实施,并负责统筹省财政补贴资金。各镇(街)或用人单位配套资金部分,待培训人员培训结束后,由镇(街)或用人单位从能力提升专项配套资金中报销。集中组织能力提升专项培训产生的往返差旅费费用,由所在镇(街)或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2.镇(街)或用人单位应为“三支一扶”人员购买保额不低于5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镇(街)或用人单位负责为“三支一扶”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存额调整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缴存比例不低于5%(具体比例由各镇街结合自身实际执行)。
4.镇(街)或用人单位应将“三支一扶”人员纳入工会管理并按规定发放相应福利。镇(街)或用人单位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给予节日慰问金及年终绩效奖励。
5.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由所在镇(街)或用人单位安排资金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
6.镇(街)或用人单位应落实后勤保障责任,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便利,参照本单位工作人员标准给予相应补助,并配齐必要办公设施。
二、有关要求
(一)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镇(街)、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的服务保障工作。服务期间安排专人负责及跟踪,按期按标准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的各项补贴发放工作,坚决杜绝人员不在岗、“吃空饷”等违规情况发生。
(二)省、市统筹工作生活补贴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按月发放到“三支一扶”人员个人账户,并按标准缴纳社保。镇(街)或用人单位负责将本级负担的补贴资金按月发放至“三支一扶”人员个人账户,不得拖欠或委托第三方发放。对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三支一扶”人员,镇(街)或用人单位应在其离开服务岗位之日起3个月内,将服务期满一次性奖励发放到“三支一扶”人员个人账户。
(三)“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终止“三支一扶”服务的,从省“三支一扶”办批准或确认终止服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作生活补贴,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相关补贴标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