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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告公示

合肥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2026/09/22 1.3w 阅读 226 点赞

合肥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物流中心、区域分中心:

现将《合肥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予以发布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合肥市烟草专卖局

2026年9月23日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该场所的具体位置以许可证上载明的地址为准。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零售点的布局。

第四条合肥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制定全市零售点布局规划,各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规划的落实。

第五条零售点的设置以烟草制品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适应社会发展与结构优化需要,并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定期开展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本规划依据当地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设置,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操作。

第七条办理许可证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1.“经营场所”是指用于烟草制品及其他商品销售且面向消费者全开放的区域及储存烟草制品的场所。

2.申请人对该经营场所具有合法使用权(经营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提供,县级烟草专卖局在实地核查中核实)。

3.“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玻璃或钢筋混凝土墙等物理设施实施完全隔离,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界限清晰,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等不利于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的场所。

4.“固定”是指经地基锚固施工,经营场所建筑物与地面物理固结,长期且无法移动。

5.经营场所应为通过墙体形成的可测量的封闭式空间。

6.原则上经营场所应位于地面一层。但下列场所及情形除外:适用数量上限办证的场所,允许办证的封闭式企业(单位)内,下沉式商业广场或商业街,不销售卷烟、电子烟的雪茄特色终端(以下简称“雪茄特色终端”)及适用本规划第十三条办证的。

(三)符合本规划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本规划明确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办证的情形及区域;在禁止情形之外设置零售点采用“距离”和“数量上限”两种控制模式。

第九条下列情形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主体方面

1.申请人未满18周岁或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3.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的。

7.未领取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下列情形除外:

(1)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

(2)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

(3)内资企业或者中国公民租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场所的(内资企业或中国公民租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场所,须有明确的场地租赁范围、单独柜台货架及收银系统,能与外商投资企业明确区分)。

9.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不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建筑物内,且经营场所与住所内的生活区域无法明确划分。

对于“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经营场所及仓储场所范围以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实地核查记录》标注的营业面积和位置为准。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包括:主营化学品、油漆、烟花爆竹、化肥、农药、燃气燃料、电池电瓶、药品、面粉、非密闭储存的散酒等易燃、易爆、易污染商品的。

4.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50米范围内。

5.违法建筑、待拆迁建筑、自建简易棚屋、可移动建筑、车棚、非封闭式摊位。

6.经营场所已办理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形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自动售货形式”包括以无人超市、无人商店形式进行销售或店铺现场无人、采用后台监控形式进行销售。

“其他形式”包括购买人通过扫码、投币、抽奖等形式即可自行拿取烟草制品,无需销售人员参与的销售形式。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3.其他无法有效识别购买人为未成年人的非人工销售方式。

(四)经营内容方面

1.主营未成年人用品的。包括:母婴用品、玩具、儿童青少年用品、文具文化用品等易诱导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制品的商品。

2.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内。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儿童游乐场、儿童福利院、青少年活动中心、未成年人培训教育机构、托幼机构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适用“距离”控制的零售点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零售点间距离不低于 50米。

(二)零售点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最近通道不低于 50米。

1.“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教育为主体的中学、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

2.上述中小学校、幼儿园已取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办学资质,已招生或即将招生。

3.“最近通道”是指供学生日常上下学通行的出入口中与零售点距离最近的一个。

4.中小学校、幼儿园最近通道的具体位置以《实地核查记录》中标注为准。

(三)以居委会、自然村形式共同组成的农村社区,社区居委会管辖区域适用距离控制模式,零售点距离不低于50米(不纳入自然村零售点计算)。

(四)位于县道、省道、国道两侧30米内的零售点适用距离控制模式,零售点间距离不低于50米(不纳入自然村零售点计算)。

(五)城中村零售点间距离不低于50米。

(六)内部无商铺的居民小区允许在一层住宅内办证,零售点间距离不低于100米。

(七)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互补营销关系的,零售点间距离不低于200米。

1.本项所称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传真打印、美容美发、化妆美甲、按摩推拿、保健足疗、通讯器材、电子商品、家具家电、金银珠宝、仪器仪表、废品回收、寄卖典当、五金建材、装饰装潢、车类售卖、中介服务、农畜养殖、花卉水果、粮油专营、服饰箱包、床上用品、摄影服务、宠物服务、渔具销售、旅行服务、验光配镜。

主营业务的判断不考虑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以经营场所内实际经营现状为判断标准。

2.以毛坯房或装修中的经营场所申请办证的,适用本项规定。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设置零售点适用“数量上限”控制模式,不受距离限制:

(一)一个高速服务区内(单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一个高速服务区(单侧)加油站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一个商业综合体内可设置5个零售点。

1.“商业综合体”是指融合商业零售、餐饮、休闲、娱乐、文化、教育等多项商业功能,面向各类生活消费群体,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大型建筑综合体。

2.商业综合体的认定以属地烟草专卖局公示为准。

3.商业综合体内的零售点应为封闭式固定经营场所。

(三)一个机场航站楼内、火车站内、高铁站内每层可设置5个零售点。

(四)一个汽车站内可设置3个零售点。

(五)经合肥市城市轨道管理部门同意,一个地铁站点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一个换乘地铁站点内或可直达商场的地铁站点内可设置3个零售点。

(六)每栋商业办公楼内、写字楼内地面一层或商业集中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大型工业园区内、大型厂矿企业内、大型物流园区内有封闭式场所的,可设置20个零售点。

大型工业园区、大型厂矿企业、大型物流园区认定以属地烟草专卖局公示为准。

(八)大型综合性市场内、大型批发市场内、大型商贸城内有封闭式场所的,可设置50个零售点。

大型综合性市场、大型批发市场、大型商贸城的认定以属地烟草专卖局公示为准。

(九)全封闭的军事单位、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内等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大专院校一个校区内可设置5个零售点。

(十一)一个自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住户少于30户的不设置零售点(以现场核实住房数量认定)。

(十二)当地文旅部门认定的单个旅游景点(风景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上述区域外围适用“距离”控制模式;内外的判断以零售点大门朝向认定,同时有朝内朝外大门的,该零售点不作为内部零售点数量计算。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在设置零售点时给予距离倾斜:

(一)封闭式商业街

1.零售点间距离不低于30米。

2.“封闭式商业街”是指以商业经营为主,禁止机动车辆通行或机动车辆无法通行的街道。

3.封闭式商业街的认定以属地烟草专卖局公示为准。

(二)有商铺的居民小区

1.仅允许在商铺设置零售点,零售点间距离不低于30米。

2.规模较大的小区,各分区可视为独立小区。

3.经营场所位于封闭式商业街、居民小区内,但主营业态为本规划第十条(七)项规定情形的,适用第十条(七)项之规定。

(三)品牌连锁便利店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与最近零售点间距离不低于30米。

1.在全国有50家以上直营店;

2.均为同一持证主体;

3.单店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4.自本规划发布之日起所属直营店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在设置零售点时给予距离和数量倾斜:

(一)满足下列要求且烟草制品陈列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不受距离和数量上限限制。

1.经营场所位于负一层、一层或二层,任一单层经营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市、便利店、烟草专业店。

2.经营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等娱乐服务业类,不受楼层限制。

“经营面积”,是指向消费者开放,用于消费者购物且消费者可自由出入的区域,不含商品存储区、后厨、办公场所、卫生间、布草间、员工休息场所等。

“烟草制品陈列面积”,是指通过柜体可见或以其他方式明示的、专门用于陈列烟草制品的柜体面积,含前柜和背柜。

(二)满足下列要求且烟草制品陈列面积不低于 4平方米,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低于30米的,不受数量上限限制。

1.经营场所位于负一层、一层或二层,任一单层经营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市、便利店、烟草专业店。

2.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等娱乐服务业类,不受楼层限制。

经营面积及烟草制品陈列面积的界定均同第(一)项。

(三)1-3级残疾人(1-6级残疾军人)、烈属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不受数量上限限制,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低于30米。

1.首次申请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2.具有合肥市(含四区、四县、一市)户籍。

3.烟草制品陈列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许可证新办不受距离和数量上限限制:

(一)持续经营2年以上、配合烟草部门管理且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因不能继续租赁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在原址经营的,持证人可申请新办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其他地址经营(仅限农网对农网、城网对城网),拟新办地址位于原经营地址200米范围内的。(城网、农网以办理许可证时《实地核查记录》中标注为准。)

上述拟新办地址与原经营地址超过200米的,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低于30米。

(二)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自然人经营主体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许可证被注销后3个月内,原持证人配偶、父母、子女可在原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新办的。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备案的家庭成员可申请变更。

(三)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改、扩)建造成原经营地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上述影响消除后,原持证人申请回迁原址经营的。

(四)因政府拆迁、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无法在原址经营,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其他地址经营的;项目建成后原址回迁的。

(五)因政府区划调整,导致所属烟草行政主体发生变化的,在原址新办的。

(六)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负责人为同一自然人的,原证办理歇业后3个月内在原址申请新办的。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且经营主体为同一自然人的,适用变更程序。

第十五条距离测量标准

(一)测量基点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或中小学校、幼儿园供学生日常上下学通行的正式出入口中心点。

(二)按照交通规则允许行人正常通行路径测量最短距离。

(三)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进行测量,不得穿越隔离护栏、围墙、花坛、绿地、建筑物等封闭或不可通行设施(上述障碍物以市政或物业管理部门证明为准)。

第十六条已持证零售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距离、数量上限的有效参考点:

(一)适用本规划第十一条设置的零售点,内部零售点不作为外部零售点参考点。

(二)本规划发布前适用照顾条款设置的零售点及适用本规划的倾斜条款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考点。

(三)本规划发布前居民小区内已持证的住宅零售点不作为商铺零售点的参考点;属于各个独立小区的零售点不作为其他独立小区零售点的参考点。

(四)雪茄特色终端、电子烟零售点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参考点。

(五)两个烟草行政主体毗邻区域一方的零售点不作为另一方的参考点。

(六)许可证核定的登记事项(企业或字号名称、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企业类型或组成形式、经营场所地址)发生变化,或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原状,经发证机关书面通知后,期限届满拒不办理相关手续或拒不整改的。

(七)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地址对应的经营场所实际已不存在或原持证人已无法(无权)继续使用的,经发证机关书面通知后,期限届满拒不恢复原状或拒不整改的。

(八)经营场所内部已无经营迹象,经发证机关书面通知后,期限届满拒不恢复营业或拒不整改的。

(九)擅自停止经营业务两个月以上,经发证机关两次书面通知后,期限届满仍未恢复营业或拒不整改的。

第十七条本规划中涉及数字计算及测量结果,均按四舍五入进位取整。

第十八条许可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期限的设置需符合下列规定:

(一)许可证新办期限不超过1年;许可证延续时,根据持证人信用等级、经营情况、场所使用情况等决定延续期限。

(二)第十条(二)项之外的允许办证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50米内,许可证新办及延续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50米至200米内的许可证新办及延续期限不超过1年。

(四)在建工地许可证新办及延续期限不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工期。

第十九条各县级烟草专卖局编制本辖区封闭式商业街及适用“数量上限”区域名录、现有零售点数量、可办证数量。县级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办证情况,通过县级以上政府门户网站适时调整公示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本规划施行前已设置的零售点,除因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50米内、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延续的情形外,原持有的许可证延续时不受本规划影响。

第二十一条经安徽省烟草公司合肥市公司评审认定,雪茄特色终端设置不受本规划距离和数量上限限制;上级烟草专卖局对雪茄特色终端的设置有具体规定的,依其规定。

雪茄特色终端实行总量控制,可办证总量的公示频次、公示途径参照本规划第十九条执行。

雪茄特色终端申请增加卷烟零售的,应当重新新办许可证,遵守本规划布局管控要求。

第二十二条电子烟零售点的设置适用《安徽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所称“以上、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不满、不足、外、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在本规划施行前提交办证申请,施行后作出决定的,按照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选择适用原规划或本规划。

第二十五条本规划由合肥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合烟法〔2025〕2号)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级政策对零售点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