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日报讯 公路行道树属于公路路产,不是私人财物,更不是“无主树”。今年以来,恩施州公路管理局、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牵头在全州开展国省道行道树保护专项行动,持续加大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力度,依法查处一批擅自砍伐、破坏公路行道树的违法违规行为。
州公路管理局负责人介绍,擅自砍伐、破坏公路行道树,不仅损害公路路产,还会危及路基稳定、行车安全,破坏路域环境,甚至触犯法律。专项行动中,各县市专班加强巡查、快速处置,联合公安等部门依法调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全社会爱护公路行道树意识,近日,两部门联合通报多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6年9月5日,恩施市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专班在242国道K2148+400处右侧排险作业时,发现蒿坝村村民擅自用农具切割行道树根部,造成树根损伤。因巡查及时,未对树木生长造成致命伤害。专班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批评教育与普法宣讲,当事人认错悔过,承诺自觉爱护行道树。
案例二:2026年9月1日,恩施市白杨坪养护管理站工作人员在209国道K2304+140路段巡查发现,朱姓村民在行道树下焚烧杂草,致使树干表层炭化剥落,正常生长受影响。路政专班联合民警现场处置,宣讲法律法规,告知行道树下用火存在火灾和行车安全双重风险。
案例三:2026年8月28日,咸丰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移送线索,高乐山镇大茅坡村353国道上行K1730+850处右侧3株行道树受损。经查,何某某未取得护路林更新采伐许可,擅自砍伐3株柳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种,并处罚款2370元。
案例四:2026年8月16日,咸丰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白岩养护站人员巡查发现,覃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463省道K8+020路段,因操作失误发生交通事故,损坏行道树1棵。经协商,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损毁树木由保险理赔修复;若修复后无法存活,则当事人重新补植。
案例五:2026年7月19日,巴东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举报,巴野公路有人擅自采摘行道树银杏树叶。执法人员当日11时、18时两次发现盗采人员,现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明确告知:行道树属公路路产,不得擅自采摘树叶、砍伐树木。
案例六:2026年7月2日,来凤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日常巡查发现,353国道K1705+600处公路右侧2株公路绿化灌木被砍伐。经查,村民李某计划在该路段摆摊售卖杨梅,因灌木遮挡,未申请、未获审批即擅自砍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种公路绿化灌木2株,并处罚款480元。
案例七:2026年5月8日,巴东县公路养护部门在砍伐病树时遭土地承包农户阻挠。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场普法,明确告知农户行道树属于公路路产,养护部门依法砍伐和补种,个人不得阻挠;个人擅自砍伐行道树属违法行为。经调查,确认该路段行道树所有权归公路部门,农户随后不再阻挠施工。
州公路管理局、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提醒:公路行道树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破坏。确需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依法申请审批并及时补种。
(全媒体记者 刘 怡 通讯员 刘 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