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教育局,无锡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院校、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太湖教育人才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教育局
2019年2月15日
太湖教育人才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太湖教育人才考核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教育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8〕74号)和市人才办、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关于印发〈太湖教育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教人〔2017〕322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院校(含市属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发展机构、校外教育机构、教育信息化机构等)。
第三条 坚持师德为先、教学为本、注重实绩、强化示范的原则,重点考核太湖教育人才的教育教学实绩和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贡献情况。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由市教育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3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太湖教育人才的考核,围绕师德师风表现、教育教学实绩、示范辐射作用、教育科学研究、师生综合评价等方面开展。
师德师风表现主要考核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情况;教育教学实绩主要考核教育教学工作、实践与创新成果情况;示范辐射作用主要考核专业示范、引领辐射情况;教育科学研究主要考核课题研究、论文论著情况;师生综合评价包括单位测评满意率和课堂教学满意率。
第七条 考核采用量化指标进行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师德师风表现10分,教育教学实绩30分,示范辐射作用30分,教育科学研究20分,师生综合评价10分。考核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80分及以上为合格,60~7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
(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
(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四)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五)违反师德规范或违纪、违法造成恶劣影响;
(六)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
第八条 当年新认定、调动、退休的太湖教育人才,履职时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履职时间实施考核。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名家人才和专家人才考核程序为个人总结自评、工作单位初核并组织测评、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评议并研究认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考核认定结果。
第十条 杰出人才考核程序为个人总结自评、工作单位初核并组织测评、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评议并研究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考核认定结果。
第十一条 优秀人才和青年人才考核程序为个人总结自评、工作单位初核并组织测评、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并研究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考核认定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根据考核结果按年度发放人才津补贴。
(一)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名家人才给予每人每月津补贴10000元;专家人才给予每人每月津补贴8000元;杰出人才给予每人每月津补贴5000元;优秀人才(不含正高级教师)给予每人每月津补贴2000-4000元,其中省特级教师、省教学名师每人每月4000元,其他类别每人每月2000元;青年人才给予每人每月津补贴1000元。
(二)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按上述相应等级标准的60%发放津补贴。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津补贴。
(四)当年新认定、调动、退休的太湖教育人才,履职时间不足一年的,津补贴按实际履职月数发放。
第十三条 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取消人才称号及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太湖教育人才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教育局和无锡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对太湖教育人才的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