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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出台《关于做好社会救助特殊情况处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0/07/06 1.1w 阅读 536 点赞

  近日,市民政局出台《关于做好社会救助特殊情况处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基层实际调整优化困难群体精准救助策略举措,破解当前社会救助中遇到的“合情不合规”或“合规不合情”而无法有效实施救助问题,积极推进“一户一策”精准帮扶,进一步弥补政策“空白点”,确保困难群体救助“一个不少、一户不落”。

  社会救助特殊情况,是指因特殊原因,对照现行社会救助的相关制度规定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但救助申请人确实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开展社会救助的情形。《指导意见(试行)》明确,目前拟列入社会救助特殊情况的共有五种:一是低保家庭因获得非因公(工)或意外事故致伤、致死的赔偿金,导致家庭金融资产超标,且赔偿金主要用于家庭养老、教育、医疗等支出的;二是困难家庭或人员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对照救助标准实施的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但仍不能缓解其困难的;三是救助申请人因离异、长期不与子女往来,无法开具子女收入证明。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已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核查,但仍无法准确核定救助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四是救助申请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一定劳动能力,但由于年龄较大、患病、有违法记录等特殊情况,非个人主观因素而无法就业,实际无收入的;五是市(县)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其它社会救助特殊情形。各市(县)区列入本地区社会救助特殊情况处理的内容、事项,由市(县)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集体研究自行确定。

  《指导意见(试行)》还明确了特殊情况救助的办理流程,由申请人提出申请、街道(镇)审核、市(县)区民政部门收集整理汇总并复核、市(县)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形成联席会议纪要,并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组织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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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