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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新余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1/11 8.4k 阅读 436 点赞

余人社字〔2023〕12号

各县(区)人社局(党群工作部),各技工学校:

为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努力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劳动者,经研究,现将《新余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9日

新余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工作,促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社部《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技工院校的管理规定和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含省厅委托管理)的公办和民办技工院校(含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技工院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技工院校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教育教学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指导技工院校开展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健康安全等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做好技工院校相关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技工院校要贯彻立德树人的教育方针和促进就业创业的办学宗旨,坚持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人才,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技工院校力量。

第五条  技工院校要鼓励学生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竞赛集训、就业创业孵化等服务。

第六条  技工院校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完善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实现高质量发展。公办技工院校党组织按照隶属关系接受主管部门党组织领导,民办技工院校党组织按照属地化原则接受办学地基层党组织领导。技工院校应当在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组织。

第二章院校设置

七条技工院校设立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办学经费、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条件,其设置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和省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技工院校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其审批办法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及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其变更、终止应当报审批机关依法审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需逐级设置。

第九条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由拟设立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技工学校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高级技工学校申请设立技师学院,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推荐,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申请设立民办技工院校,其设置标准、审批程序、办学事项变更和终止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要求。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经批准设立后,应根据办学性质依法到民政、市场监管或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第三章招生管理

第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自身办学实力和教学条件,按照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 20平方米,师生比不低于1:20的要求,合理确定招生规模,科学编制招生计划,自主开展招生工作。招生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审定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三条 技工院校的招生简章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招生简章应明确学校性质、招生专业及人数、办学层次、授课形式、学费标准、学籍管理、就业承诺等内容,招生简章须与备案的招生简章内容一致。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资助政策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不得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招生,不得有虚假宣传、恶性竞争、有偿招生等侵害学生及家长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费、退学、退费管理

第十四条 技工院校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学校官网、招生简章和广告、校内公示牌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学退费规定、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增强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超出招生简章明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第十五条 技工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杂费。学校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出具有关退费材料和凭证。

第十七条 已预交费但未报到的,全额退还。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缴费至注册前,因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经三甲及以上医院确诊,无法继续在校学习,学校作退学处理,取消学籍,所收取的学费全额退还,住宿费扣除实际发生的,退还剩余部分。学生已领用教材费和校服费不予退还。所收取的杂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扣除实际发生的,退还剩余部分。

第十九条 学生注册后,因各种原因退学,学校应该按以下标准退给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一)学生报到缴费入学后一周内要求退学,按本校所收取本学期学费、住宿费标准的90%退还。

(二)学生报到缴费入学后一个月内要求退学,按本校所收取本学期学费、住宿费标准的80%退还。

(三)学生报到缴费入学后两个月内要求退学,按本校所收取本学期学费、住宿费标准的50%退还。

(四)学生报到缴费入学后两个月后要求退学,所收取本学期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学生已领用教材和校服,教材费和校服费不予退还。其他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二十条 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报到缴费入学后,经本人申请要求退学的,按以下标准退费:

(一)学生报到缴费入学后一周内要求退学,按本校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90%退还。

(二)学生报到缴费入学后一个月内要求退学,按本校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80%退还。

(三)学生报到缴费入学后三个月内要求退学,按本校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50%退还。

(四)学生报到缴费入学后在五个月以上要求退学,所收取的本学年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按学期收费的,退费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执行;按学年收费的,在上学期内办理转学,退还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的50%;在下学期内办理转学,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学生已领用教材和校服,教材费和校服费不予退还。其他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中的承诺,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三条 新生注册入学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新兵入伍通知书和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按报到缴费日起至提出退学申请之日止的实际时间计算(每学年学习时间按10个月计算)退还剩余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已领用教材和校服,教材费和校服费不予退还。其他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所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直接冲抵复学后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给予退学处理的,应给予退费,退费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以及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所收取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受理。学校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习时间的比例,应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学校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应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第五章学籍管理

第二十八条 技工院校学生实行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和非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分类注册、分别管理的制度。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切实做好学籍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技工院校招收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生,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技工院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培养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 3年、5年、6年。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 3年、4年。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对口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 2年、3年。技师学院招收达到高级技能水平学生,培养预备技师、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不少于 1年、2年。

第三十条 技工院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按国家和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全日制新生由学校通过“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和“江西省技工院校学籍管理系统”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非全日制新生在江西省技工院校学籍管理系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相应的学籍注册资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资料审查和实地检查的方式,对学籍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建立学籍档案,确保完整性、安全性和真实性,严禁制作虚假学籍档案或任意变更学籍档案,严禁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严禁将培训性质的人员信息注册为全日制学生学籍,严禁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注册学生学籍。

第三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在校生学籍异动或注销管理,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对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复学的学生认真进行核实认定,并于学生学籍异动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学籍异动申报。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各项信息的修改,需按规定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技工学校应制定完善的退学管理流程,经批准退学的学生须在1个月之内办理好所有离校手续,学校按规定发给相关证明。

第三十四条 技工院校学制在册学生,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学制修业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技工院校颁发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技工院校应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等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技工院校毕业生原则上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第六章资助管理

第三十五条 技工院校具有全日制学历正式学籍的在校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资助系列政策措施,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免学费补助等,具体资助办法按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3〕103号)、《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3〕104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459号)等规定执行。非全日制学生不享受资助政策。

第三十六条技工院校资助管理实行校长(院长)负责制,应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学生资助管理员,负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资格初审和公示、资金发放使用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工作。要切实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确保学生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规范资助档案管理,确保学生签字手续、资金发放台账等有关账目和资料齐全;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和方式,国家助学金应统一通过学生社保卡按学期发放

要加强财务管理,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在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同时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人社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技工院校可自筹资金和利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捐助,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生管理工作机构,制定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和指导学生的日常行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营造良好学风。

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和奖励处分制度,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物质或精神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学习和表现情况要如实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制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加强学生实习管理,尤其要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学生实习时间,实习一般为6个月。安排学生参加实习前,技工院校、实习单位、学生及家长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院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就业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不得安排学生以打暑期工、社会实践的名义外出打工。

学校组织学生就业实习前10日将有关内容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十条 技工学校原则上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学生实习。

学生要求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岗位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未成年学生还应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并经学校备案后方可进行实习。学校对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进行实习过程检查。

第八章教师管理

第四十一条技工院校应按规定配备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其中技师学院师生比不低于1:18;兼职教师人数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3;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人数应占教师总数的20%以上,其中技师学院占比达到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人数和实习指导教师人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鼓励技工院校聘任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等担任专业兼职教师。

第四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当规范教师管理,专职教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对拟招聘教师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与招用教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与兼职人员签订兼职合同。鼓励创新教师聘任方式,从其他院校、企业或者机构引进具有相关教学或者工作经验、职业技能水平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专职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评机制,将师德师风教育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教学工作考核作为重点内容,细化教学环节过程评价标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评优、绩效考核的依据。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省、市的进修培训,鼓励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和专业技能的进修培训。

技工院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优先安排到企业实践,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第九章教学管理

第四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负责教学的运行管理,建立规范完整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加强教学研究,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技工院校应加强教学信息化和智慧校园建设。加快数字化教学平台建设,建立专业教学资源库,提升数字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七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执行。技工院校开设的专业应紧密结合江西省“2+6+N”产业跨越式发展五年行动计划,围绕新余市“2+4+N”产业体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并具备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评价能力。同时要加强专业群建设和教学团队建设,加强创新创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当认真执行部颁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结合院校特色,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各专业的教学大纲、人才培养方案以及课程标准,制定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学期教学实施计划,开齐开足体育、美育、劳动等课程,规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把劳动教育纳入公共课必修课程,加强学生劳动实践和实习实训。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学期教学实施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应当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严格的教材选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国家规范教材,严禁使用盗版教材。思想政治、语文、历史必修课程教材必须在国家公布的教材目录中选用。技工院校在确定教材选用后,应按规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五十条技工院校应组织开展校内技能竞赛活动,培养和选拔高水平教师和学生,采用多种形式支持、鼓励优秀师生参加国家、省、市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

第五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办学制度,积极推进工学一体化教学,业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培养、技术研发等方面开展合作。

技工院校应加快专业设施设备的现代化建设,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对接行业企业发展需求,定期对教学设施设备器具进行维护、更新和建设。

第五十二条技工院校联合办学不得超出办学许可范围。

联合办学各方应签订规范的合作办学协议,明确权责义务,并按规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技工院校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中介组织、培训机构、个人或各类团体联合办学;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违规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名义进行违规招生、违规收费;应让学生对学校开展的联合办学行为知情和自愿,不得以扣押毕业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为名,胁迫学生报读联合办学院校。

第五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坚持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坚持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积极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竞赛集训、公共实训、就业创业服务等活动。

第十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技工院校应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技防、物防、人防”体系,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公办技工院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承担技工院校安全管理责任。民办技工院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一岗双责”。

第五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当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交通工具等重要设施设备和学生宿舍、食堂、教室等重要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定期开展校园安全巡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六条 技工学校应主动对接属地相关政府部门,自觉接受当地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各项安全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师生法制、安全、疫情防控等教育培训,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疫情防控演练、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增强师生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提高师生逃生自救能力。

第五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等情况。技工院校安全工作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安全生产等方面责任,积极探索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有效防范实习实训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十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信访工作机构和学生自治组织,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设立校(院)长信箱、投诉热线,畅通投诉渠道,引导学生合理表达诉求,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及需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第十一章 就业管理

第六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职业指导,开设职业指导课程,帮助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践活动,鼓励学生自主创业创新。

第六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和服务工作。毕业生经用人单位录用后,院校应协助毕业生做好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应面向用人单位开展本校毕业生就业满意度调查,做好毕业生的岗位跟踪工作。

第六十三条鼓励技工院校按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骨干带动的原则,与其他技工院校、企业、商会、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等加强合作,共建共享信息平台,及时将毕业生信息与企业需求进行匹配,促进技工院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第十二章 校企合作

第六十四条技工院校应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基本办学制度,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提高办学质量和毕业生留余率。

第六十五条 支持技工院校建设与我市“2+4”支柱产业相适应的钢铁、锂电、新能源、光电信息、装备制造、麻纺等专业,以及公共卫生、健康养老、家政服务、现代农业等紧缺专业。

第六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主动吸纳企业深度参与技工院校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实施,合作共建新专业,开发新课程。聘请行业企业骨干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承担一定教学及教师培训任务。

第六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采取校办企业、引企入校、校外实习基地、订单培养、企业新型学徒制、员工培训、技术攻关、冠名班、“六个共同”(即:共同组建协调指导机构、共同设置专业课程、共同制定招生方案、共同组建教学团队、共同开展教学实训、共同促进学生就业)等不同形式开展校企合作。

第十三章 对外交流

第六十八条 技工院校可引进国际职业资格认证和专业课程体系,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技能人才培养标准,为师生搭建具有国际水平的学习平台,树立全球意识、开放意识、合作意识和创新意识,提升我市技工教育国际影响力。

第六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积极开展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港澳地区及国外一流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科研院所的交流与教学合作,积极参与高水平的国际职业技能大赛,提高教师和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

第十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七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建立对技工院校督导检查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专家按“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对技工院校教育教学等情况进行多途径多形式督导检查,定期不定期对技工院校的教学质量、实习实训、日常管理、校企合作、资助管理、校园安全、疫情防控、学生对学校管理工作满意度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督导检查和评估结果作为对技工院校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一条建立技工院校统计年报制度,技工院校应按照相关统计工作要求,定期将有关材料和数据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建立技工院校年度考核制度及考核结果运制度,对考核优秀的授予奖牌,可被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扶持项目、申报重点示范学校示范专业评估、晋升办学层次、评优评奖等事项;对考核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两次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程序报批取消办学资格。

第七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开展了校企合作且毕业生留余就业率达到规定比例的兑现奖励。

第七十四条 各技工学校要共同维护好本市招生秩序,不得为拉生源而进行相互诋毁、攻击的不正当行为,不得出现挖其它学校生源等恶性竞争的行为。各学校如发现有此类情况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等处罚。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技工院校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招生或享受政府补贴项目的资格、停发学校免学费资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办学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学质量评估不合格;

(二)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后果;

(三)有虚假宣传、恶性竞争、相互诋毁、挖其它学校生源、有偿招生、超出招生简章明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跨学年度提前收费等违规招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后果;

(四)制作虚假学籍档案或任意变更学籍档案;擅自录取学生和滥发毕业(结业)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将培训性质的人员信息注册为全日制学生学籍;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注册学生学籍。

(五)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

(六)违规使用技工教育专项资金(含民办技工学校专项资金)、未经批准变更资金用途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七)改变技工院校办学属性,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招生及教学;

(八)组织学生外出打工;

(九)传染病防控不力,造成学校病情发生、外溢;

(十)发布未经审批备案(或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十一)院校和实习单位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就业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十二)使用盗版教材;

(十三)其他违反技工院校规范办学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中涉及的政策性文件如发生变化,以新出台或新修订的文件为准。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