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对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内做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并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补贴。
(二)政策调整情况:
1.补贴对象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对象调整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江西省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之一:
(1)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
(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补贴标准调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元/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30元/月的标准执行。城镇脱困解困人员根据《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余城贫办字〔2019〕4号)相关要求按比例执行。
(三)补贴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
(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资料
《新余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现场填报);申请人社保卡;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现场核实缴费情况。
(五)注意事项
(1)首次办理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登记灵活就业后的日期为个人的社会保险补贴起始享受时间。
(2)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的,按照人社部门认定的退休年龄执行,但不包括因缴费年限不足而延时退休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