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建筑外墙保温一体化系统工程质量,提升外墙保温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外墙保温一体化系统推广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苏住建质〔2025〕2号)等系列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外墙保温一体化系统生产供应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苏州市外墙保温一体化系统动态核查的对象为已完成信息归集的外墙保温一体化系统生产供应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供应企业”)。
二、核查内容
生产供应企业动态核查按照《苏州市外墙保温一体化系统生产供应企业动态核查表》(见附件)进行动态核查评价。
三、职责分工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负责全市生产供应企业动态核查具体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开展本辖区内生产供应企业的日常动态核查工作。
四、核查程序
1.各县级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对辖区内生产供应企业的日常动态核查,核查范围应覆盖企业所有已应用项目。
2.各县级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于每年的5月30日和11月31日17:00前,将辖区内生产供应企业的日常动态核查结果报送市质安站。
3.市质安站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全市生产供应企业动态核查。最终动态核查结果取日常动态核查和全市动态核查符合率的平均值。
4.动态核查结果将于该半年度末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布。
五、惩戒措施
1.对动态核查中出现1次不良行为的,给予黄牌警告。对存在连续两个动态核查期内累计出现2次及以上不良行为的;已归集企业供应的材料,实际生产场地与报备场地不符的;因质量缺陷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因质量问题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给予红牌警告。
2.对受到黄牌警告的企业,由质量监督机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增加监督抽测频次;对受到红牌警告,或连续两个动态核查期内监督抽测结果累计出现2次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其新合同归集资格,为期3个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