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办〔2022〕35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居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居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居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居财务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补助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居是指在农垦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属地化改革中,为承接垦区社会管理事务专门设立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垦区居的资产和资金等财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 居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省和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勤俭办事,厉行节约,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补助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居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会计(机构)代理居会计业务,优先选择镇财政所等政府专业机构。居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事项及相关责任(双方权利和义务可在委托代理协议中进一步明确):
(一)会计代理机构依法为居设置完整合法的账套,依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及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并编制财务报告。
(二)会计代理机构为居委派会计人员,具体负责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居选定一名具备会计专业能力的报账员负责居的报账工作。服务过程中,会计代理机构对居委托代理服务的各项工作负责,居对提供给会计代理机构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会计代理机构和居之间,实行相互沟通、相互协调的服务机制。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居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财政预算拨付的补助经费。
(二)其他收入。即依法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含资产处置和出租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七条 居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居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
第八条 资产处置和出租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及时足额缴入居的银行基本账户,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坐支。
第九条 居在组织收入时,应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及时入户、入账。属经营性收入的,应开具税务发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支出应有支出预算,没有支出预算的不得安排支出和办理报销。
第十一条 支出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合规合法,并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填写完整、规范、正确,大小写金额相符,并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支出审批权限和报销程序:
(一)支出审批权限
居的支出按限额和权限实行居委员会主任审批制度。
1.单笔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开支,由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证明,居委员会副主任审批,居委员会主任阅签后报账。
2.单笔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财务开支,需召开支部扩大会议(含居务监督委员会),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讨论同意并形成会议记录,由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证明,居委员会副主任审批,居委员会主任阅签后报账。
3.单笔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财务开支,需召开居支部扩大会议(含居务监督委员会),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讨论同意,报镇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证明,居委员会副主任审批,居委员会主任阅签后报账。
4.单笔50000元以上的重大财务开支,需召开居支部扩大会议(含居务监督委员会)、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讨论同意,报镇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证明,居委员会副主任审批,居委员会主任阅签后报账。
(二)支出报销程序
1.经办人取得、填制、整理和粘贴原始凭证,并背书签字。居委员会主任负责审核经济业务事项及所提供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并背书签字。涉及实物的需有验收人背书签字。主管财务负责人独立经办的事项,需由居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原始凭证作背书证明后报销支出。
2.居报账员对经办人送交的原始凭证进行初审、整理、归类和粘贴后,填写支出凭单,并在支出凭单上签字。
3.居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居报账员初审后的报销单据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按支出审批权限报居委员会主任审批。
4.居报账员在完成审签手续的报账单据上加盖印章,报会计代理机构审核。送交报销单据时,报账员与会计代理机构人员应当面核对清点。
5.会计代理机构主管会计对报销单据进行审核,并在支付凭单相关栏内签名,报会计代理机构负责人审签。
6.报账员打印支付凭证报主管会计审核,主管会计在核对付款信息无误后在支付凭证上加盖印章,报账员持支付凭证到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三)支出注意事项
1.加强现金管理。对确需办理借款的,应根据所承办事务的需要确定借款金额,填制借款单,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至约定还款日期工作尚未完成无法办理报销手续的,借款人需书面说明原因并经主管财务负责人同意,否则将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
2.原则上不予办理个人因私借款。
3.报账员办理报账归还借款业务时,需开具《报销冲还借款凭证》,将“交报销人联”作为已还款凭证交给借款人,“记账联”随报账凭证报会计代理机构记账。每月月终,对当月新增的往来款与借款人信息作对账核实。
4.报账员应加强报账印鉴和银行账户印鉴的管理,报账印鉴一般有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报账工作人员印章、会计代理机构会计印章;银行印鉴一般有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会计代理机构会计印章。相关人员工作岗位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换相关印章。
5.原则上不得将印章委托他人保管和使用。严禁随身携带印章,严禁居报账员与会计代理机构会计人员之间互为保管和使用印章。
第十三条 差旅及误餐等补助标准:
(一)居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补助、住宿标准,参照《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府办〔2016〕74号)执行。各居可参照上述规定制定具体差旅费管理制度,报镇政府同意后,抄报县财政局备案。
(二)各居委会每月油料(包括居垃圾运输车)报销超出1000元(含1000元),必须报镇政府分管财经工作领导审批。各居委员会一般不再报销餐饮发票。如需开展接待工作,必须附有接待对象的来文或来电等佐证材料,并填写《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审批表》,否则不予报销。
(三)公务出行直线距离达10公里(含10公里)以上的,参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的补充通知》(琼财行〔2017〕1100号),按每人每天30元补助交通费(按差旅填报),实际发生误餐的,按每人每餐40元给予补助。
(四)居工作人员应提高工作效率,争取在8小时内完成工作,减少加班,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确因工作造成误餐的,可以发放误(夜)餐补助:工作人员因公不能回家或不能回本单位用餐的,可以发放误餐补助;工作人员夜间工作到十一点后,可以发放夜餐补助。误(夜)餐补助标准:40元/餐/人。误(夜)餐补助表需列明事由、人员、日期、金额等相关信息,可以汇总报销。单位要杜绝“普惠式”发放误餐补助。
(五)非居工作人员参与居工作管理及活动,参照《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乐办发〔2016〕25号)执行。每人每天误工补助(含交通费)30元;出差到县城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60元,住宿费不得超过150元(含150元,凭发票报销),来回交通费实报实销;出差到县外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80元,住宿费不得超过200元(含200元,凭发票报销),来回交通费实报实销。凡参加县内、县外会议或其他活动,食宿、误工补助由主办单位解决的,只报销来回交通费。如主办单位不负责食宿费用,则按差旅报销,每人每天误工补助不得超过30元(含30元)。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处理公务导致误工的,每人每天补助不得超过30元(含30元)。参照《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公务费用管理的通知》(乐府办〔2016〕63号),每月劳务补贴不得超过10天(含10天),超出10天的必须报镇政府分管财经工作领导审批,各居根据经济实际确定劳务补贴金额,每天补贴不得超过100元(含100元)。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居资产管理(含自购、调拨、捐赠):
(一)居本级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购置。因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需提交申请,经居“两委”班子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同意,形成会议记录,由居委员会主任签批后进行采购。资产管理员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办理入库手续。
2.固定资产登记入账。资产管理员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对已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实物进行造册登记,及时登记资产名称、购入时间、类型、型号、单价、金额、数量、使用部门和使用人等卡片信息,并将相关资料送交会计代理机构审核记账,确保账实相符。
3.固定资产领用。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登记管理制度,各部门领用固定资产时,经办人员须在《固定资产申领表》中签名,资产管理员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实物领用登记。
4.固定资产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借各类固定资产。未经部门分管领导与居委员会主任批准,个人不得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活动。本单位干部职工离职、离岗、调动或退休之前必须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二)居下属小组资产的管理
因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需提出申请,经居“两委”班子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同意并形成会议记录,由居委员会主任签批后进行采购。资产管理员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办理入库手续。
(三)居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标准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列入固定资产;批量购置的生产工具、设备及其他物品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批量购置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入固定资产;其他未列入固定资产的物品,由专人保管并设立领用台账登记。
第十五条居处置资产管理。居的资产处置,是指居资产的核销及其相关事项,包括出售、出让、转让、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程序由固定资产管理员提出,并报居委员会主任批准。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的调出,需经过有关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已处置的固定资产,同时报会计代理机构办理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手续。
第十六条 居资产产权管理。居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资产产权的,要及时做好资产产权的登记、变更和核销,避免发生资产产权纠纷。
第十七条 居资产实物管理。要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实物管理,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如发现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备用金管理
第十八条 备用金是指从居的基本账户中提取,以报账员名义预借的现金。备用金限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由会计代理机构按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九条 备用金由居报账员按核定的限额填写《借款单》,经居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到会计代理机构办理领用手续。
居报账员负责保管备用金,办理备用金领取、支付和核销等手续。居报账员岗位变动前,要及时结清和回收备用金,备用金结余金额缴存居的银行基本账户或移交给新任报账员。
第二十条 居报账员应设立专门账本对备用金支付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居报账员在每年12月31日前,必须到会计代理机构核销本年度的备用金,下年度初重新办理相应的备金领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居报账员发生变动的,原任报账员和新任报账员要做好备用金交接手续,由居委员会主任和会计代理机构负责监交。
第六章 财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居财务收支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制度。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开地点公众化、公开形式专栏化、公开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财务公开栏旁应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务公开资料应在居务公开栏张贴,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撕毁财务公开资料。
第二十五条 居财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项收入明细情况。
(二)各项支出明细情况。
(三)内部往来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其他事项。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居财务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县审计部门应适时开展审计,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和处理,性质较严重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居应加强对财务执行情况的自查和监管,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流程。
第八章 财务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居会计人员变动、离岗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经管的有关财务事项、财务档案资料以及未完成的财务事项全部移交给接收人员。移交时必须编制移交清册,完成各项移交手续,移交清册要归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居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管理。有关单位(或人员)需查阅会计档案的,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查阅和审批手续。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弄虚造假的。
(二)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的。
(三)收取各种现金和物资不及时入账,隐瞒账外收入及私设小金库,对违规收支行为知情不报的。
(四)居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或非法占有居财产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财务收支管理混乱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规或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乐东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2年5月2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