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办函〔2022〕19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第一批委托各镇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集中审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赋权乡镇和街道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海南省赋权乡镇和街道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琼审改办〔2021〕9号)和《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乡镇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琼审改办〔2021〕16号)要求,《乐东黎族自治县赋权各镇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第一批委托各镇实施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审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工作模式
第一批委托各镇实施集中审批的事项按子项统计共17项,涉及有关部门6个。委托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和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分类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各镇对委托的审批事项要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本镇赋权事项,负责直接实施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审批,并对职责范围内审批事项的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审批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举报、行政诉讼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承担。原审批部门在事项委托前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和提起的诉讼,由原审批部门负责答辩和应诉。
二、各镇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同机制
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至各镇后,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涉及的行业中介进行监督和动态管理,主动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优质服务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各镇在实施行政审批、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过程中需要相关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持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建立信息双向反馈共享机制,各镇将行政审批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告知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将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推送、告知各镇,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
三、各镇和原审批部门之间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至各镇实施集中审批后,原审批部门要同时完成相关工作交接和相关系统对接。2022年4月18日0时之前,原审批部门已受理但未办结的审批事项,要继续完成后续审核、审批、办结等相关工作,并自行保存相关资料。原审批部门要在2022年4月18日前把委托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制式证明、证书等资料统一移交各镇,同时配合各镇完成办件系统、专用电脑和密钥、证照证书和业务平台信息主体变更等交接工作。原审批部门今后要及时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的、涉及委托审批事项审批业务的各类文件资料及相关业务培训信息转发至各镇。
四、原审批部门委托各镇行政审批专用章格式及启用时间
自2022年4月18日0时起,各镇启用“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XX镇)”,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工作模式,对已委托至各镇实施集中审批的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不得使用其它行政印章替代“行政审批专用章”,原业务专用章同步停止使用,由各镇自行封存。各镇根据审批权限,制定并完善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用印手续。原审批部门从2022年4月18日0时起一律停止业务审批工作,往后如有其他职能部门赋权各镇涉及委托事项的,按照以上格式刻制委托专用章,由各镇管理使用。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