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办函〔2022〕9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乐东黎族自治县棚户区界定
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有序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棚户区界定标准等工作的通知》(琼建住房函〔2018〕1049号)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县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棚户区改造范围
棚户区改造主要有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等。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含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特别是在城市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二)国有、国有控股等工矿企业建设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外的职工住宅小区,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主要包括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国有农场职工住宅和集中安置归侨农场职工住宅。
二、棚户区界定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5项(含)以上标准的,可纳入城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C级、D级危房可不受项数和区片大小限制)。
(一)区片大小:集中成片一般指50户(含)以上,非集中成片指50户以下。
(二)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房屋为主。
(三)建筑密度:建筑密度较大(建筑密度≧40%)。
(四)使用年限: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年限≧30年的危旧房屋)。
(五)房屋质量:房屋质量总体较差,部分房屋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中C级、D级房屋标准。
(六)安全隐患:存在比较严重的消防、治安、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或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七)使用功能:房屋使用功能不全,如缺少厨卫设施,或房屋功能分区不合理。
(八)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燃气、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达不到规定标准。
(九)公共服务设施:缺少必要的社区服务、教育、卫生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十)其他方面:规划布局不合理,住宅区通风、采光等不符合规范要求,住宅区环境质量较差。
三、不纳入棚户区改造的范围
禁止将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改范围;禁止将农村危房改造纳入棚改范围;禁止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范围;禁止将棚改政策覆盖一般建制镇,我县棚改政策仅覆盖全国重点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14〕107号),我县抱由镇、黄流镇、尖峰镇为全国重点镇;禁止将仅对房屋进行外立面改造、配套设施维修、美化亮化等小区综合整治纳入棚改范围;禁止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棚改范围。
四、其他规定
(一)各镇、各有关单位、厂矿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并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东黎族自治县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乐府办〔2015〕139号)同时废止。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