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安机关市内户口迁移登记规定》政策问答
1.问:市内办理子女投靠父母投靠需要什么材料?
答:办理业务时需携带投靠人及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投靠人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合法产权房屋或者合法使用权房屋证件、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者协议书(限离婚或者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2.问:和朋友两人共有房产怎么办理落户?
答:按照政策规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不动产权的,可以允许其中的一位产权人或者合同网签备案人申报居住落户。
办理户口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或者网签备案的房屋转让合同)、居民身份证和签字捺印同意其迁移落户的声明。
3.问:回农村原籍创业人员可以将户口从城镇迁往农村吗?
答:按照政策规定,回到原籍就业创业人员且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可以到就业创业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申请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就业创业凭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4.问:城镇户口居民可以办理投靠农村亲属落户吗?
答:按照政策规定,被投靠人在农村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籍登记, 投靠人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可以到投靠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申请人应当持投靠人及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投靠人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5.问:将户口迁到社区集体户的情形有哪些?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及使用权房屋,或者唯一合法产权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申请办理社区(村)集体户登记。
(一)合法产权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
(三)房屋征收,在异地安置并且已经在安置房屋实际居住的;
(四)房屋征收,未安置居住房屋或者原户口登记住址消失的;
(五)符合回到本市落户的退出现役军官、士兵或者本市生源毕业生以及其他人员,原同户人员迁至社区(村)集体户的;
(六)因离婚,其中一方不具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七)因工作,将集体户口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工作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八)因企业破产清算、兼并重组,户口无处迁移的;
(九)因故将本市户口迁出,在本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十)因服刑本市户口被注销,在本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十一)其他特殊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