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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政策问答

2023/04/02 1.5w 阅读 272 点赞

《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政策问答

1、问:制定《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2、问:何为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答:本办法所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车辆损失,单车损失在5000元(含)以内,且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的交通事故。

3、问: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二)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现场和碰撞部位等进行拍照,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三)向各自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获得报案号,或者通过交管“12123” 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平台自行协商、在线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再派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四)根据保险公司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引,持报案号在48小时内共同前往交通事故地点附近的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处理。

4、问:机动车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处理?

答:对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在现场取证后,应当责令其撤离现场,引导当事人按照本办法实施快速处理或者依法处理。

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一并处罚。

5、问:何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到服务中心警务室报案处理?

答: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到服务中心警务室报案处理:

(一)当事人在办理保险理赔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

(二)因车辆需要拆检等原因,在服务中心不能进行财产损失评估的;

(三)因当事人拍摄的交通事故照片模糊不清,保险公司保险理赔人员难以判断交通事故事实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

警务室交通警察应当审核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照片和《协议书》等证据,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程序规定》等规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