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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问答

2023/04/02 1.0w 阅读 333 点赞

《青岛市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问答

1.制定《青岛市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

2.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途径有哪些?

答:举报人可以直接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通过122报警电话等方式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短信、微博、微信及互联网站等方式受理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3.《青岛市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所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指的是哪些行为?

答:《青岛市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所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共十二类,具体如下:

(一)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

(二)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

(四)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

(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

(八)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

(九)长途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凌晨2时至5时未停止运行;

(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

(十一)“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逾期未检验或者逾期未报废;

(十二)交通肇事逃逸。

4.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执行什么标准?

答:(一)举报驾驶大中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奖励200元;

(二)举报其他类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奖励200元;

(三)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举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四)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五)举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六)举报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七)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奖励200元;

(八)举报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的奖励300元;

(九)举报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200元,举报其他类型车辆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100元;

(十)举报违反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奖励200元;

(十一)举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的奖励50元;

(十二)举报驾驶逾期未检验或者逾期未报废“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的奖励200元;

(十三)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奖励1000元。

5.怎样领取奖励金?

答:经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对多人举报同一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者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逐项予以奖励,但奖励最高累计限定金额不超过1000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获被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在向违法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或者无法告知的,视为自动放弃。

6.举报人有哪些责任义务?

答: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者不正当手段收集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者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青岛市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答:《青岛市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自2019年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