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犬管理政策问答
1.现阶段青岛市养犬管理工作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目前,青岛市养犬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
2.公安机关在养犬管理中有什么职责?
答:按照《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开展养犬管理登记,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查处居民饲养烈性犬、居民养犬超过每户限养数量或者单位违反规定饲养护卫犬,查处遗弃、虐待、屠宰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查处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查处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等养犬管理执法工作。
3.到哪里办理养犬登记、缴纳养犬管理费?办理养犬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民办理养犬信息登记和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时,应当携犬到本辖区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站,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明。
(2)居民住所证明。
其中符合《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每户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还应当提交2016年10月1日前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犬只免疫登记证明原件。
符合规定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具体事宜居民可以到所在地公安局治安部门了解。
4.哪些单位能够饲养护卫犬?单位饲养护卫犬的需要什么条件?
答:依法从事成品油储存、危险品存储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活动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饲养护卫犬。
(1)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成品油储存、危险品存储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
(2)单位划定专门场所饲养护卫犬,饲养场所应当具有坚固的墙体和护栏,能够有效限定护卫犬的活动空间,有效隔离护卫犬与非饲养人员接触。
(3)具有实心钢材焊接而成的犬笼。
(4)有专职饲养人员负责犬只管理。
(5)建立落实定点圈养、专人饲养、专人保管、定期免疫清洁、应急处置预案等安全养犬管理制度。
5.我市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青岛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综〔2016〕59号)、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养犬管理服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17〕20号)文件精神,我市养犬管理服务费采取一次性征收办法,具体标准为400/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