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按照《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30号)要求,在全市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
二、政策名称:
关于开展青岛市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通知(青医保字〔2023〕43号)
三、政策依据: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30号)
四、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
五、重要举措:
参加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单位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村卫生室、民营医院名单,线上平台。要做到“五统一”,即: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规范集采药品管理;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中选价格、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统一优先配备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满足群众日常需求;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六、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七、实施期限:自2023年7月2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