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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

《关于调整部分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12/28 6.7k 阅读 376 点赞

一、政策背景

按照国家和省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有关精神,我市出台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2〕4号),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门诊统筹政策。

二、政策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青医保发〔2022〕34号)

三、政策依据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7号)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2〕4号)

四、出台目的

配合新门诊统筹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用药负担。

五、重要举措

适当下调雷贝拉唑口服常释剂型等178种乙类药品的纳入统筹前自付比例。

六、负责部门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七、实施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