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困难人员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困难人员包括:特困人员(含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困难人员本地参保缴费资助流程如何规定?
答:我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间,已被确定为特困人员(含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低保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统一为其办理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手续,其中成年居民按一档资助。以上人员个人不需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资助。集中缴费期结束后新认定的人员,已缴费参保的不再进行资助,未参保的及时资助参保。
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资助50%,参保缴费时只缴纳个人负担的50%。
三、外地参保困难人员手工报销流程如何规定?
答:在外地参保的我市困难人员,需手工报销其居民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的,困难人员可向申请地街道(镇)提供居民医保缴费凭证申请报销,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报销金额拨付至困难人员社保卡金融账户或指定银行账户。
四、医疗救助如何进行结算?
答: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在身份有效期内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长期护理费用实行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困难人员原则上应选择公立医院住院,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在本市公立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施“一站式”结算。非公立医院接诊困难人员的,须按区划报市、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承担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的社会福利中心等机构,内设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以对本机构集中供养的困难人员实行医疗费“一站式”结算。
困难人员在非公立医院发生的符合急诊报销条件的医疗费用和精神类、康复类等特殊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直接享受“一站式”结算。其他非公立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五、医疗救助手工结算如何规定?
答: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手工结算。需要医疗救助手工结算的困难人员,应向申请地街道(镇)提供就医有效票据等材料,街道(镇)及时通过医保系统录入相关结算信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审核、拨付工作后,将救助金额拨付至困难人员社保卡金融账户或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