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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岛市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11/28 1.1w 阅读 59 点赞

一、政策背景

根据国家及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指导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救助和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行政策,2022年10月我市出台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2〕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实施意见按期落地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2〕8号)。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困难人员范围。根据实施意见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困难人员包括:特困人员(含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下同)、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取消了支出性贫困家庭成员的身份认定及救助待遇。

(二)关于参保缴费资助流程。我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间,已被确定为特困人员(含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下同)、低保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困难人员,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山东省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政府资助人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0〕53号)规定统一为其办理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手续,其中成年居民按一档资助。以上人员个人不需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资助。集中缴费期结束后新认定的困难人员,已缴费参保的不再进行资助,未参保的及时资助参保。

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资助50%,参保缴费时只缴纳个人负担的50%。

(三)关于外地参保困难人员手工报销流程。在外地参保的我市困难人员,可向申请地街道(镇)提供居民医保缴费凭证申请报销。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报销金额拨付至困难人员社保卡金融账户或指定银行账户。

(四)医疗费用 “一站式”即时结算。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在身份有效期内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长期护理费用实行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上,困难人员原则上应选择公立医院住院,在本市公立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非公立医院接诊困难人员的,须按区划报市、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承担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的社会福利中心等机构,内设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以对本机构集中供养的困难人员实行医疗费“一站式”结算。

困难人员在非公立医院发生的符合急诊报销条件的医疗费用和精神类、康复类等特殊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直接享受“一站式”结算。其他非公立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五)医疗救助手工结算。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手工结算。需要医疗救助手工结算的困难人员,应向申请地街道(镇)提供就医有效票据等材料,街道(镇)按规定受理后移交医保经办机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审核工作后,将救助金额拨付至困难人员社保卡金融账户或银行账户。

四、负责部门

市医保中心资格待遇处 电话:85770501。

五、实施日期

自2023年1月1日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