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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30号文件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增补药品2021年调出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08/11 1.4w 阅读 136 点赞

  一、政策名称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30号文件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增补药品2021年调出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字〔2021〕20号)

  二、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增补药品2021年调出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0号)

  三、主要内容

  自2021年11月1日起,L-谷胺酰胺胍仑酸钠(颗粒剂)等 115种省增补药品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调出,相关药品费用不再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负责部门: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电话:0532-85770301。

  五、实施期限:自202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