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40号文件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28号)
二、政策依据:
1. 省医保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8号);
2. 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0号)。
三、主要内容: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检)项目收费标准调整为45元/次,检测试剂除外。
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混合核酸检测的,5个样本混检检测价格调整为每人次23元,10个样本混检检测价格调整为每人次12元,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
四、负责部门: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五、实施期限:自2021年8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