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27号)。
二、政策依据:
《关于将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纳入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26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2号)。
三、政策出台背景、出台目的:
落实《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有效减轻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传染性疾病患者就医负担,保障参保群众慢特病门诊医疗需求。
四、享受主体: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
五、享受条件:
符合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等6种门诊慢特病准入条件的参保人。
六、主要内容:
(一)将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等6个病种纳入我市门诊慢特病管理,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病种名称和认定条件。我市原已按“结核病”“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等3个病种申办门诊慢特病资格的,继续保留其原病种名称,不再重新进行认定。
(二)“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等4个病种,不设医保统筹金年度支付限额。“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的统筹金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新申请时已诊断为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和肝硬化,或已申办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后进展至肝硬化,符合申办“肝硬化”门诊慢特病病种的,不重复享受两个病种待遇。
(三)我市二档缴费居民原已3个病种申办,以及按上述6个病种新申办门诊慢特病,定点在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提高至60%。
七、负责部门: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电话:0532-85715319;
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资格待遇处 电话:0532-85770502。
八、实施期限: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九、办理流程:
定点医院办理: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耐多药和广泛耐药结核可到拟定点的具有结核病定点资质的医院即时办理;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肝炎性)可到拟定点的具有病毒性肝炎定点资质的医院申请办理。
线上办理:参保人可通过“青岛医保”微信公众号点击“掌办大厅-掌上办·我的医保-登录-门诊慢特病-门诊慢特病申办”在线提交门诊慢特病申办材料,随时查询办理进度及办理结果。
关于将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纳入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