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84号文件将部分罕见病特效药品纳入我省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2号)
二、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3号)
2.《关于将部分罕见病特效药品纳入我省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84号)
3.《关于贯彻鲁医保发〔2020〕73号文件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青医保发〔2020〕29号)
三、享受条件:
首次确诊时,已参加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并取得山东省户籍满5年的戈谢病、庞贝氏病、法布雷病患者;或已参加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取得山东省户籍、年龄不满5周岁,其生父母一方取得山东省户籍满5年的戈谢病、庞贝氏病、法布雷病患者。
四、主要内容:
1.转发省局文件,明确三种罕见病使用特殊药品的保障对象、待遇保障、管理服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2.确定我市三种罕见病的定点诊断和定点治疗医院,公布责任医师名单。
3.规定参保患者使用三种罕见病特殊药品实行定点医院和定点特供药店双渠道结算管理。参保患者选择在特供药店购药结算时,定点特供药店和定点治疗医院要做好药品配送、接收、登记等工作,确保药品在流通和使用环节安全及时、规范使用、信息可追溯。
五、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市医疗保障事业中心资格待遇处 电话:0532-85770501。
六、实施期限: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