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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

关于做好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问答)

2020/12/30 3.6k 阅读 321 点赞


       1、本政策享受主体有哪些?

  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符合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认定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居民。

  2.困难居民怎么办理参保缴费?

  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低保家庭成员个人不需跑腿垫资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保部门代为办理参保缴费并向财政申请医疗救助资金。

  低收入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50%,因此需个人在街道保障中心自行办理参保缴费,参保缴费时只需缴纳个人负担的50%。

  3.困难居民在非公立医院住院能享受医疗救助吗?

  2021年4月1日起困难居民应选择公立医院住院,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在本市公立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实施“一站式”结算。

  无法在公立医院收治住院的,可到其他经医保部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相关费用纳入救助范围,实施“一站式”结算。非公立医院接诊困难居民的,须按区划报市、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在非公立医院发生的急诊观察住院治疗超过24小时以上(急诊抢救死亡者除外)的,可直接享受“一站式”结算。

  4.本政策执行期间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青医保办发〔2020〕21号—关于做好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办发〔2020〕21号)政策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