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
关于做好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政策背景
我市原医疗救助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29号)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做好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24号),为规范经办工作制定本文件。
三、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24号)
四、享受主体
我市城乡困难居民。
五、享受条件
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符合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认定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居民,可享受医疗救助。
六、重要举措
(一)关于参保缴费补助流程
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低保家庭成员个人不需跑腿垫资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保部门代为办理参保缴费并向财政申请医疗救助资金。低收入家庭成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50%,参保缴费时参保人只缴纳个人负担的50%。
(二)关于困难居民身份认定
新的医疗救助类别与国家社会救助要求完全一致,各类别的认定标准与民政部门的认定标准同步,困难居民申请医疗救助,统一在街道办事处(镇)“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三)关于医疗救助结算
1.困难居民身份认定后医疗救助实施“一站式”结算。对需要医疗救助手工结算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简化提供材料,缩短经办和审批时间。
2.困难居民原则上实行公立医院定点就医。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药品耗材集中招采等措施,不仅减少困难人员负担,也减少救助资金支出。
3.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对身份认定前6个月发生费用申请医疗救助的,参照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标准进行救助。
七、负责部门
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资格待遇处(电话:85712097)
经办部门:各区市镇(街道)
咨询电话:12333,12345
八、实施期限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