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促进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63号)规定,结合青岛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
二、政策名称:
《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青医保字〔2020〕9号)
三、政策依据:
《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63号)
四、主要内容:
本次《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和增加医疗服务项目52条,《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和增加医疗服务项目14条,《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1条。
五、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六、实施期限: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