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关于贯彻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办发〔2020〕16号)
二、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67号)
三、适用主体:
(一)机构范围: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驻青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山东)中选结果。
四、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
五、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电话:0532-85770301。
六、实施时间:2020年11月16日(周一)零时在全市全面落地实施。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医保部门要将市医保局分解的各医疗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已分别通过金宏发送)发送至辖区内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认。
(二)2020年11月16日前,市级药品采购联合体(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参照购销协议文本范本,通过采购平台统一与中选生产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按约定采购量签订带量购销协议。医疗机构不得以中选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没有开户为由不采购使用中选药品。
(三)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6号)相关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首年约定采购金额50%的比例,对医疗机构提前预付医保基金,采购结果执行前划拨到位,保障医疗机构按协议及时回款。
(四)协议期内,医疗机构须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中选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
(五)加强中选药品采购供应全流程监管。
八、其他说明: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部门进行反映。联系电话:0532-85716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