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文件明确了我市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具体意见。
1.进一步降低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涉及哪些单位?
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9号)文件规定,我市自2020年3月1日起,对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
按照省医保局等部门3月6日印发的鲁医保发〔2020〕15号文件精神,我市对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企业职工医保缴费费率再予降低。政策涉及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2.费率降低幅度是怎样确定的?
按照鲁医保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本次对企业基本医保缴费费率(不含生育保险)降低的幅度,按照国家减半征缴医保费后的费率减去2个百分点执行。因此,我市2-6月应进一步降低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为2.25个百分点。灵活就业人员参照降低费率3个百分点。
其中,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月缴费费率为7.25%,3-6月缴费费率为6.25%,7-12月为8.5%,2021年1月起恢复为9.5%;灵活就业人员2月缴费费率为7%,3-6月为6%,7-12月为9%,2021年1月起恢复为10%。变动后,2020年度各月份缴费费率表如下:

3.已经多缴纳的部分将怎样处理?
按照省文件规定,阶段性降低费率要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预缴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降低费率政策范围。已征收的降低费率部分费用,直接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市医保经办机构将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对灵活就业人员和企业前期已缴纳的相关医保费用,按程序及时给予办理退回账户等手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市医保局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关于落实鲁医保发〔2020〕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青医保发〔2020〕7号)
关于落实鲁医保发〔2020〕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青医保发〔2020〕7号)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