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保持收费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青岛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青医保字〔2020〕3号。
二、政策名称: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青医保字〔2020〕3号)
三、政策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1〕106号)等相关文件。
四、主要内容:
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元。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门诊统筹签约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90%的比例给予支付,个人自付10%。
五、负责部门: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六、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0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