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青医保发〔2020〕7号)
二、政策依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15号)
三、享受主体:适用于全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市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四、享受条件:在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全市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再予降低。
五、主要内容:进一步阶段性降低费率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月缴费费率为7.25%,3-6月缴费费率为6.25%,7-12月为8.5%,2021年1月起恢复为9.5%;灵活就业人员2月缴费费率为7%,3-6月为6%,7-12月为9%,2021年1月起恢复为10%。
六、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电话:0532-85715319;市医疗保障事业中心征缴服务处 电话:0532-85712877。
七、实施期限:2020年2-6月。
八、办理流程:医疗保障部门按照文件规定的费率统一征收,降费部分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自动进行抵扣。
九、办理渠道:市医保局官网:http://ybj.qingdao.gov.cn/
关于落实鲁医保发〔2020〕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青医保发〔2020〕7号)
关于落实鲁医保发〔2020〕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青医保发〔2020〕7号)政策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