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协议考核办法》(青医保规〔2020〕2号)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主体: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协议的考核管理工作。
四、适用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协议的考核,当年度新增以及因改建、扩建等原因业务开展不足9个月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不参与考核。
五、主要内容:
(一)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协议考核按年度进行。主要考核行为规范、服务质量、费用结算管理等情况。考核内容主要依据定点机构日常管理、业务开展及管理绩效等情况确定。
(二)年度考核基础分为100分,考核时,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协议考核标准》据实扣分。
(三)履行协议年度考核结果与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续签、门诊统筹包干总额结余奖励等挂钩,纳入医疗保障信用体系管理。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将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划分A、B、C三个等级。
1、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评为A级单位。
2、考核得分在60-89分(含60分)之间的,评为B级单位。
3、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为C级单位。
六、负责部门:
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处电话:0532-85733813;
崂山区电话:0532-88976890
西海岸新区电话:0532-86162560
城阳区电话:0532-58659922
即墨区电话:0532-88511280
胶州市电话:0532-82205933
平度市电话:0532-88366716
莱西市电话:0532-66031106
七、实施期限: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协议考核按年度进行。
八、办理流程:
履行协议考核按年度进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社区定点机构年度履行协议情况,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协议考核标准》据实扣分,依据分数划分A、B、C三个等级。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对履行协议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考核结果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