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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医保规〔2020〕3号)政策解读

2020/02/27 2.0w 阅读 495 点赞

    近日,青岛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做好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医保规〔2020〕3号)。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8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青政发〔2018〕12号), 实施整合式护理保险制度。根据该文件同时制定并实施配套文件《关于实施〈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4号),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为进一步做好长护险经办管理工作,在总结前期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日常管理需求,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起草了《关于做好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从护理保险待遇资格、照护需求等级评估管理、申办条件、结算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调整。

    二、决策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青政发〔2018〕12号)。

    三、出台目的

    完善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配套实施政策。

    四、重要举措

    一是调整护理保险待遇申办条件。使各类护理保险服务形式的申办条件界限更加清晰,特别是使院护与专护评估准入的操作性更强,优化了专护办理条件,使专护主要保障重度失能且医疗护理需求高的参保人,通过精准保障、精准支付,提高基金使用效益,降低基金超支风险。

    二是提高二档成年居民保障水平。为其增加了院护待遇,规定二档成年居民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为五级的失能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院护服务。

    三是完善与定点护理机构的结算标准。根据护理院、护理中心的服务资质和服务能力,合理确定其专护医疗服务费用的包干结算标准,护理院、护理中心和二、三级医院的结算标准更加合理,既满足参保人合理医疗护理需求,又引导参保人更多使用基层照护服务资源。

    联系处室: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生育和护理保险处

    联系电话:0532-85706325

  关于做好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医保规〔2020〕3号)

    关于做好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医保规〔2020〕3号)政策问答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