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如何参加护理保险?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同步参加职工护理保险;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同步参加居民护理保险;勿需另外办理参保登记。
二、参保职工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是否需要补交护理保险费?
参保职工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要在补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时,补扣应从个人账户代扣的护理保险资金。
三、参保人申请护理保险待遇需要什么条件?具体办理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申请护理保险待遇,应进行照护需求等级评估。
(一)评估申请
参保人或家属应携带社保卡向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青岛市失能失智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申请表》。
(二)机构初筛
定点护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认真核对参保人身份,及时安排医护人员进行初步筛查。对失能人员,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ADL量表)》进行筛查;对失智人员,根据医院出具的《MMSE量表》进行筛查。对失能人员无病历资料的,应安排医保医师参与筛查并出具《医保医师意见书》。对失能人员《ADL量表》评分小于或等于60分的(85岁及以上的小于或等于65分的),失智人员《MMSE量表》评分小于或等于9分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评分情况和申请信息上传信息系统;参保人或家属对定点护理机构筛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
(三)照护需求等级评估
评估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完成评估,20个工作日内做出评估结论,出具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明确评估等级、有效期及可享受的护理保险服务形式。评估结果通过信息系统、手机短信等方式反馈定点护理机构和参保人或家属。
四、参保人申请院护、家护服务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申请院护、家护服务的,评估等级应为三、四、五级,近24个月内医疗保险统筹金和护理保险资金支付额超过5000元或近12个月内医疗保险统筹金和护理保险资金支付额超过3000元,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有以下慢性疾病或情况: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Ⅲ级)、帕金森氏病(重度)、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晚期(多个关节严重变形)或其他严重慢性骨关节病等影响持物和行走、植物人、恶病质;
2.需长期保留胃管、尿管等各种管道;
3.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慢性重病;
4.各种原因导致长期昏迷、全身瘫痪或截瘫;
5.其他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
(二)一档、二档缴费成年居民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为五级的失能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院护服务。
1.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的;
2.因神经系统疾病或外伤等原因导致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级的。
五、参保人申请“失智专区”长期照护、日间照护或短期照护应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长期照护、日间照护或短期照护的,应评估为重度失智,且入住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六、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如何提供照护服务,具体规定有哪些?
医师对每位家护、巡护参保人每月至少巡诊1次,护士每周至少巡诊1次;在乡村地区的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和一体化村卫生室办理巡护的,医生、护士每月上门巡诊不少于5次。对病情变化的,应及时巡诊或协助转诊。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实际需求按照照护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对于参保人需要但无法满足的照护服务,应通过与其他服务机构合作等方式提供。医师、护士、护理员、社工及康复人员等照护人员上门服务时,应按规定使用护理保险移动终端APP,如实上传服务时长及服务内容,服务结束后应由参保人或其家属确认。
七、参保人办理长期护理保险,多长时间结算1次?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每3个月与参保人办理中途结算,因病情变化或其他原因结束护理服务的应及时结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及时上传护理保险费用明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与其结算,按规定收取应由个人自负的费用,开具符合规定的票据并打印《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单》,由参保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支付护理保险个人自负部分。参保职工由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照护服务发生的照护费用,护理保险资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人在床期间,在本市定点医院发生的急诊医疗费,急诊留观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审核同意,相关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护理保险结算;急诊留观时间超过24小时或不足24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不得伪造服务项目、虚报服务时间,骗取护理保险资金,增加参保人负担;不得将床位费(专护除外)、伙食费、特需服务费等应由参保人自负的范围外费用纳入护理保险资金支付。
八、参保人哪些费用可以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
(一)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失能失智人员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职工报销90%一档居民报销80%,二档居民报销70%。
(二)符合规定的照护服务费用。
1.入住机构的失能失智人员。按照评估等级确定,评估等级为3、4、5级的最高支付(报销)照护服务费用每月分别为660元、1050元、1500元,个人负担同医疗费。实际照护服务费低于应报销的照护费用的,按实际照护费用支付。
2.居家享受待遇的失能人员。评估等级为3、4、5级的,每周最多可分别享受最多3小时、5小时、7小时的上门服务,每小时支付不超过50元,个人负担同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