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要求健全医保支付机制和利益调控机制,实行精细化管理,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的内生动力,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患者有序就医,支持建立分级诊疗模式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和医保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社会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45号)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
四、主要内容
(一)对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实行按签约人头限额包干结算管理。人头包干标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额口径,根据参保人员类别及年龄段不同分别确定。
(二)建立年终结余奖励机制。经年终决算,医保经办机构对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包干总额结余10%以内的部分,按照不超过80%的比例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比例与年度考核情况挂钩。
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和支付管理处(电话:0532-85770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