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构改革后文件修订规定,市医保局等部门对《关于做好市属困难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医疗统筹费补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字 〔2015〕 228 号)文件中涉及的部门名称等内容进行了修订。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医疗统筹费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的原则是什么?
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的医疗统筹费应由本单位为其缴纳,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筹集解决;主管部门解决确有困难的,向市有关部门提出补助申请。经认定,纳入补助范围的单位,其应负担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医疗统筹费由财政资金补助。
二、给予补助的困难企事业单位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或法院下达破产公告以及法院下达破产裁定的企业;
(二)经青岛市企业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准按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执行的企业;
(三)连续3年亏损且本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实发工资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特殊困难的企事业单位。
三、办理程序有哪些?
单位提出补助申请——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市医保局会同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进行联合审核——研究确定补助意见——有关单位前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征缴相关确认手续。
单位可按文件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有关表格通过青岛市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ybj.qingdao.gov.cn)下载。
四、文件执行时间有哪些规定?
文件自2020年1月1 日起执行。办法执行前发生的费用,仍按原办法执行。
业务经办对外咨询电话:0532-85770358
政策制定咨询电话:0532-85715319(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