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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19/12/26 2.7k 阅读 128 点赞

  一、政策名称

  《关于执行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青医保发〔2019〕26号)

  二、政策依据

  1.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

  2.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医保发〔2019〕64号);

  3.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

  4.《关于执行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98号

  三、享受主体

  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且按规定正常享受统筹待遇的参保人。

  四、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因病情诊治需要使用《国家药品目录(2019年)》范围内药品,符合国家目录规定的限制支付范围,相关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五、主要内容

  1.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执行新版《国家药品目录》,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将胶体果胶铋(颗粒剂)等新增药品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调整白消安(注射剂)等药品的纳入统筹前自负比例,调整重组人尿激酶原(注射剂)等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调整艾普拉唑(口服常释剂型)等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删除大黄碳酸氢钠(口服常释剂型)等药品,调整丁香等中药饮片的限定支付范围。

  3.对新版《国家药品目录》中的中成药、中药饮片,应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和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等文件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处方,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

  六、负责部门: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电话:0532-85770301。

  七、实施期限: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

      青医保发〔2019〕26号-关于执行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