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
《关于执行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青医保发〔2019〕26号)
二、政策依据
1.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
2.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医保发〔2019〕64号);
3.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
4.《关于执行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98号
三、享受主体
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且按规定正常享受统筹待遇的参保人。
四、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因病情诊治需要使用《国家药品目录(2019年)》范围内药品,符合国家目录规定的限制支付范围,相关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五、主要内容
1.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执行新版《国家药品目录》,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将胶体果胶铋(颗粒剂)等新增药品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调整白消安(注射剂)等药品的纳入统筹前自负比例,调整重组人尿激酶原(注射剂)等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调整艾普拉唑(口服常释剂型)等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删除大黄碳酸氢钠(口服常释剂型)等药品,调整丁香等中药饮片的限定支付范围。
3.对新版《国家药品目录》中的中成药、中药饮片,应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和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等文件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处方,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
六、负责部门: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电话:0532-85770301。
七、实施期限: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