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策政策

关于印发《青岛市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办法》的通知(青医保字〔2019〕18号)解读

2019/12/25 7.5k 阅读 307 点赞

根据机构改革后文件修订规定,市医保局等部门对《关于印发<青岛市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7〕56号)文件中涉及的部门名称等内容进行了修订。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 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资金怎样筹集?

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厅字〔2010〕9号)等有关规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统一按规定标准筹集。其中,单位在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时,应当按照每人每年1000 元的标准一并缴纳大病医疗补助费,用于离休干部患大病后大额自费医疗费的补助。

2.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管理原则是什么?

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控制过度使用自费药、重点解决离休干部大病大额自费医疗费负担重的原则,

3.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待遇享受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离休干部大病医疗补助费的,其离休干部当年度不享受自费医疗费补助待遇。中途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补助待遇。欠费期间的自费医疗费补助费用由单位负担。

4.离休干部患大病自费医疗费的补助范围是什么?

在离休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及治疗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特殊疾病包括:

(一)尿毒症透析治疗;

(二)恶性肿瘤;

(三)白血病;

(四)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离休干部患重大疾病的医疗费自费项目,须在离休干部定点医院及定点药店购买使用,并由定点医院按规定通过医保信息化系统上传费用明细,否则不予纳入补助范围。

离休干部享受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特药、特材及精准诊疗项目保障待遇, 按照全民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经过特药和特材救助后,个人仍自负的医疗费用纳入离休干部自费医疗费补助范围。

5.哪些项目不能纳入保障?

大病自费医疗费的补助项目仅限临床必需的基本医保药品、服务项目、服务设施目录外医疗相关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最高费用限额以上、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非疾病治疗项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费用等不纳入补助范围,具体参照全民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6.具体补助标准是什么?

离休干部患大病符合补助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由社保一体化系统按自然年度汇总。参保患者跨年度住院的,原则上按出院日期所在年度政策及待遇标准结算。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补助起付标准为1万元。自费医疗费不足补助起付标准的,不予补助。

(二)自费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80%;10万元及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90%。

(三)补助限额为20万元。超过补助限额的,不再予以补助。

(四)享受按副省(部)长级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的,其符合规定自费医疗费的补助比例为90%,不设起付标准和限额。

离休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在院端实行即时补助。离休干部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结算的,在报销医疗费的同时进行补助。

7.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以使用我市全民补充医疗保险的特药、特材及精准诊疗项目吗?

可以。离休干部特药、特材及精准诊疗项目待遇,范围外大病补助待遇所需资金,从离休干部大病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纳入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统筹费缴费标准及医疗待遇管理参照一、二类保健待遇人员执行,不缴纳1000元的大病自费医疗补助费,按规定参加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8.文件执行时间怎样规定的?

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业务经办对外咨询电话:0532-85770358
    政策制定咨询电话:0532-85715319(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2019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青岛市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办法》的通知(青医保字〔2019〕18号)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