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医保规〔2019〕1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原长护险协议管理办法是2016年出台的,随着我市长护险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原先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目前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需要,从照护服务平台发展规划来看,亟需对专业性护理机构、小型照护机构等给予更多扶持,因此,我们对现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在修订过程中,我们认真开展前期调研和政策研究,按照国家、省医保局有关医保协议管理相关政策等新规定、新要求,对既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以及未来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规划进行通盘考量,起草了《办法》,进一步探索适合我市市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的配套文件。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改革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医保发〔2019〕8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8〕12号)。
三、出台目的
完善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为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实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
四、重要举措
(一)准入条件方面
一是全面精简申办条件和材料。明确卫健、民政部门已明确规定的床位数、医护人员与床位配比、养老护理员与床位配比等设置条件,本办法不再重复设定。明确申办需提供的材料可以通过部门协查、共享取得的,申请承担护理保险业务的医疗机构可不再单独提供。
二是总体降低申请条件和医护人员配置要求。主要是将院护要求配备的医生人数由原来的“2名”改为“1名”。取消家护申请的综合评分、并降低家护申请的医护配备要求等。
三是按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明确可申请承担的护理保险形式。取消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承担专护业务资格,对原已承担专护业务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保留其专护资质,可继续承担专护业务。明确各类基层医疗机构可申请承担的业务范围。
四是明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设立的小型照护机构承担长护险业务的管理要求。对小型照护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定点护理机构跨区域设立小型照护机构的,由定点护理机构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承担长护险业务申请,并按照“试点先行、专家评估论证、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
五是“失智专区”准入纳入本办法。2017年以来,我市开展了长护险“失智专区”试点,目前“失智专区”的协议管理已基本定型,此次修订将失智专区协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整合为一个文件,以方便医疗机构申请。
(二)监督管理方面
一是建立违法违约退出机制。按照国家、省医保局相关要求,明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发生规定情形的违法违约行为的,给予解除服务协议处理。
二是建立协商谈判机制。取消专护床位总量控制(同期专护在床人数的130%)。对专护床位数和“失智专区”照护费进行协商谈判,经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签订服务协议。
三是鼓励定点护理机构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对纳入连锁化管理的定点护理机构给予一定政策支持,规定连锁化管理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明确主体机构和分支机构,由主机构对分支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包括由主机构负责为分支机构办理医保信息备案等工作。
四是将专护业务和院护业务捆绑。明确承担专护业务的护理院和护理服务中心应同时承担院护业务。
(三)办理时限方面
将办理时限由原来的30个工作日缩减为15个工作日。
联系处室: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生育和护理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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