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民政局(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23〕3号)等文件,市民政局制定了《无锡市民政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文件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无锡市民政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无锡市民政局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无锡市民政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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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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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养老机构未按照标准、规范配备相关人员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备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养老机构未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或者未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备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