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2021年新能源汽车
促消费临时性奖励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2021年新能源汽车促消费临时性奖励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
2021年新能源汽车促消费临时性奖励措施
为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引导鼓励全县新能源汽车消费,完成我县今年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特制定本措施。
一、奖励资金使用方向
乐东黎族自治县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资金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在充电、停车、通行、保险等使用环节进行综合奖励,切实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
二、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在我省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有人(个人和非个人用户,下同)。具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必须为初次登记上牌车辆,并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三)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并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车辆。
三、奖励标准及总量
奖励实行总额控制,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5万元,奖励标准为每辆新能源汽车奖励人民币5000元,新能源汽车奖励总量不超过270辆,具体以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初次登记上牌时间先后排序确定。
四、奖励标准及申报流程、材料
符合申报要求的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自行申报,申报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月31日,将申请材料提交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资格。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流程
个人自行到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并请携带身份证或企业/单位证照、银行账户信息、车辆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新能源汽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原件,现场查验后归还。
(二)申报材料(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
1.个人(单位)身份信息证明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3.新能源汽车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5.银行账户信息;
6.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奖励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购车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本级承担。
(二)2022年初,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2021年度初次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情况提供至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三)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县财政局申请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购车奖励资金。
(四)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收到县财政局购车奖励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拨付,不得截留或挪用。
六、有关事项
(一)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二)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开辟新能源汽车上牌专用通道,确保全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序推进。
(三)汽车销售企业要把产品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奖励区别开来,严禁汽车销售企业扣除政府财政奖励后开具销售发票;汽车销售企业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协助机动车所有人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奖励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四)申报人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县政府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申报人应为机动车所有人,申报人与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电式车辆包括开具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电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驶证、银行账户所有人必须一致。每辆符合奖励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只可申报一次综合奖励。
(六)申报人应与汽车销售企业确认提车、预计完成登记上牌时间,避免因逾期登记上牌导致无法享受综合奖励。
(七)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列入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