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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长期滞留无户籍人员落户安置方案的通知

2021/09/26 2.4k 阅读 512 点赞

乐府办函〔2021〕39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长期滞留无户籍人员

落户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长期滞留无户籍人员落户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

长期滞留无户籍人员落户安置方案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207号)和省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民通〔2020〕28号)精神,使我县流浪乞讨人员寻亲和落户安置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现结合我县实际,就长期滞留人员安置和户籍办理工作制定如下安置方案。

一、落户安置对象

县民政局通过各种寻亲手段查找不到户籍信息或户籍信息已被注销,滞留超过3个月以上的救助对象,均为落户安置对象。目前,我县滞留超过3个月以上待落户安置人员有29人。

二、落户安置方法

按照安置地作为落户地原则,在安置地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申请办理落户登记手续。

1.在医疗托养机构滞留的流浪精神病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其他滞留3个月以上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救助对象,由县民政局统一接收安置,安置地点为民政局开办的集体户籍。

2.外省或本省其它市县转介救助的,经查实其家庭属于乐东户籍的,但该对象属于无户籍的人员,由家庭户籍属地镇政府配合公安部门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207号)规定为其办理户籍登记和安置。

3.外省或本省其它市县转介救助的户籍已被注销的本县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部门确认身份后,由原户籍属地镇政府配合公安部门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207号)规定重新进行户籍登记和安置。

三、办理落户流程

(一)落户前准备。在申请落户安置前,县民政局对拟落户的安置救助对象档案进行整理。提供给公安部门落户对象的基本信息,内容涵盖对象姓名、性别、年龄、身高等详情信息。

(二)提交落户申请材料。民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或政务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提出落户申请,按照一人一函的原则向公安机关出具办理落户函并附申报材料,包括:1.《乐东黎族自治县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户口申请表》,内容包括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籍贯(无法确定的按救助机构所在地确定)、民族、人像等基本信息。民政部门应当拟定无姓名的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姓名;对无法提供年龄信息的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通过询问、目测等方式确定落户出生日期;2.发布在各类媒体或全国救助寻亲网的寻亲公告(复印件);3.已报请公安机关采集入库比对DNA数据以及人脸比对材料以及反馈结果;4.救助站对申请落户人员进行救助的相关档案(复印件)。

(三)办理落户审批登记手续。安置地公安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结合无户口人员核查情况实际,对符合条件落户的人员办理落户手续,对不符合条件落户的人员及时函告民政部门另行安置。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时,应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加注“存疑人员”信息标识,待今后进一步核实身份后再作出相应处理。

(四)户口注销。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经各自工作渠道确认其有其他户籍身份信息的,应当及时相互书面告知,公安部门经调查核实后,注销其登记的户口,保留原籍户口;原籍地户口已注销的,应予以恢复。民政部门按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做好协调接送返乡等工作。

(五)安置保障。办理落户登记后,符合进入特困供养人员的,县民政局及时落户安置到公办福利机构,并对纳入特困供养人员(未成年人纳入孤儿)进行兜底保障,及时会同医保部门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会同教育部门做好未成年滞留人员就学教育工作。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