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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核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6/29 1.0w 阅读 128 点赞

乐府办规〔2021〕4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水价核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核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

核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农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支撑。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49号)、《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2017〕187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琼价价管〔2017〕729号)精神,结合乐东县水系特点、供水工程布局、灌溉管理现状及其灌溉用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乐东县境内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核定、管理和考核。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业用水价格是指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种植、水产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用水价格,不包括水利工程水费、排涝费。

第三条 农业用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条件、管理状况等情况,实行不同的定价方式。

(一)具有集中水源地、有统一管理的县级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

(二)小型灌区和由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灌区的农业水价,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价格。

实行政府定价的农业水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水务、财政部门核定。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价格的,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议定;供需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商县水务、财政部门审定执行。

第四条 农业用水的定价范围和定价方式包括:

(一)农业灌溉用水实行末端计量的区域,应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价格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实行按立方米计价。

(二)农业灌溉用水仅计量到干渠的区域,可暂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定价,实行按亩分种植类型定价。用水户实际用水量不高于用水定额,但实际支出水费仍然超过用水户改革前承担的水费,对超出部分实施精准补贴。

(三)农业灌溉用水暂未实行计量的区域,可暂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乐东黎族自治县2019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渡期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乐府办函〔2019〕60号)规定的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作为过渡期价格先行推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第五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机构或责任主体,包括灌区管理机构、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个体农业用水户、土地流转承包户等机构或责任主体。

第六条 农业用水实行分类水价。具体是:粮食作物(水稻、番薯)、经济作物(瓜菜、香蕉、芒果等)、水产养殖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农业用水成本及实际承受能力等,按照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低于其他用水类型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水产养殖用水价格高于其他用水类型价格的原则,分类确定用水价格。

第七条 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核算时,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第八条 农业用水按照“谁供水谁收费,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实行计量收费,计量方法可采取仪表计量、设施计量等方法。暂未实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第九条 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核定水价时,成本项目包括维修费、燃料及动力费、职工薪酬、管理费用、生产费用,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具体核算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310号)等规定开展农业用水成本监审。其中:

(一)维修费,指水源工程设备、渠系建筑物(进出水池、闸涵、喷滴灌、斗农渠等)的拆卸、检修,零部件更换及维修养护等开支。

(二)燃料及动力费,指在作业过程中直接耗用的电力和滑润油、机油等费用。

(三)职工薪酬,指参与农业灌溉供水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人员支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人员按在编制范围内实有人数确定,财政负担的部分不列入成本核算;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含专业合作社)或个人管理的水利工程,职工薪酬按照保证灌溉正常运行需要确定。

(四)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服务农业灌溉供水发生的日常运行管理费用。

(五)生产费用,指其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费用,包括原水、劳动保护用品、低值易耗品、消耗性材料等。

第十条 完全成本包括运行维护成本和固定资产折旧费。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供水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供水固定资产指与供水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水工建筑物、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设备及传导设施、工具及仪器、防护林及经济林木、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农业用水价格制定程序包括:

(一)成本测算。成本构成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核定,结合乐东县水资源状况和农业灌溉用水规模,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测算范围包括各级渠系运行维护成本。

(二)用水定额。用水定额实行年度分配和考核。灌溉用水定额考核标准详见附件《乐东黎族自治县农业生产用水定额表》。县水务部门可结合乐东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目标任务调整确定。

(三)水价核定。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县水务局、县财政局配合做好核定工作。核定后执行的水价原则上不超过现状水价,核定的水价与现状水价形成的差额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行精准补贴。

第十二条 实行供需双方协商的农业用水价格议定程序包括:

(一)以镇人民政府为单位成立定价工作组。明确定价程序,规范实施内容;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代表、用水户代表意见,在定价工作组指导下,共同协商形成灌溉用水价格,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鉴证后实施。

(二)以村为单位实行村域协商定价。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单位与所在村(居)委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镇政府指导下共同审核上一年灌溉用水成本,对工资及附加、电力费、机电设备维修费、渠道维修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逐项确认,同时确认本年度的灌区实际面积,从而测算出村(居)委会单位面积的灌溉用水价格,由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单位与所在村(居)委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签订供水协议,协议一年一签。

(三)实行收费公示,确保公开透明。村(居)委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将当年灌溉水价测算明细及收费标准在村(居)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收费标准、项目组成、分户灌溉面积、分户收费金额等。公示时要公布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电话。

(四)实行行政监督,做好备案工作。村(居)委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及时将当年农业供水协议副本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将每年村(居)委会应收、实收水费汇总后分别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水务局等相关行政机构,实行告知式备案。

第十三条 实行水价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指导标准为:

(一)工资及附加,指管水员劳动工资报酬,包括奖励、保险等支出。其标准依据上年全县农民平均收入水平,并视当地农民人均收入高低按实际灌溉时间确定,按实计提。

(二)机电设备维修费,指机电设备正常维修保养、零星小修管护等开支,按实计提。

(三)渠道工程维修费,指渠道及建筑物的正常维修保养、零星小修、清杂、管护等开支,按实计提。

(四)直接费用,指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费用,包括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消耗性材料等,按实计提。

(五)间接费用,指为农灌服务而产生的各种间接费用,按实计提。

除工资及附加外,其余项目计提一般不得超过往年。

对于镇人民政府统筹的费用项目,在价格公示时要明确说明。水旱等自然灾害发生的抗灾费用,在价格公示时要明确说明。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大中型灌区定额内农业用水价格可参照《乐东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技术指导方案》测算数据综合制定的价格执行。镇人民政府、村组管理的小微型灌区和由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灌区按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水价执行。

第十五条 节水奖励主要用于在基本农田范围内进行农业生产且定额内节水,奖励对象为定额内农业生产节水农户。节水奖励可以通过灌区管理机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结算,也可以通过水费结算凭证采取“一票制”直接奖励到农户。

为方便操作,除水产养殖外,在基本农田范围内进行农业生产,定额内节水实行“分档按亩”考核奖励;超定额用水参照累进加价制度,实行“分档按亩”考核加价。

第十六条 定额内节水“分档按亩”考核,奖励标准为:每年亩均节水100m³以下,按5元/亩标准奖励;每年亩均节水100m³以上,按10元/亩标准奖励。

第十七条 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农业生产用水定额内不收水费,超定额用水实行加价制度。根据乐东县实际和各类农作物用水状况划分二级用水量级,以本县各类农作物用水定额标准为第一量级,超出第一量级的用水量为二级用水,二级用水价格按第一级水价的20%加收。

第十八条 精准补贴主要用于运行维护水价与现状水价的差额补贴。农业水价未达到运行维护成本的,补贴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费用,农业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以上的,重点补贴定额内节水的种粮用水户,超定额用水的不给予补贴。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农业水价水平,结合筹集的“专项资金”存量,按推进区规模,分改革年度均衡确定。

第十九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单位应逐步规范灌溉水价核算体系,严肃财务收支制度。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推进区,县政府管理部门要指导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单位建立独立规范的核算体系和财务制度,执行财务收支纪律,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笫二十条 农业生产灌溉用水水费收取,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县政府管理部门委托农田水利工程维修管护单位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向用水受益户收取,专款专用于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管护或管护人员的绩效工资。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



附件

乐东黎族自治县农业生产用水定额表

粮食类

经济作物类

作物

名称

水稻

(双造水稻)

稻稻菜

花生

甘蔗

瓜菜

草坪

观赏苗木

花卉

香蕉

芒果

荔枝

菠萝

龙眼

柑橘橙柚

其他水果

第一量级用水定额

648

776

216

441

211

493

493

828

401

200

200

200

200

381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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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