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刑事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政策问答
1.《青岛市刑事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中所称“犯罪线索”具体包括哪些?
《青岛市刑事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所称的犯罪线索,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和嫌疑人线索。具体是:
(一)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各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重要证人、重要证据的线索;
(二)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者正在发生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三)公安机关发布的需要追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四)其它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或者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2.《青岛市刑事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中的奖励对象具体包括哪些?
《青岛市刑事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中的奖励对象是指向公安机关举报犯罪线索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
凡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二)举报犯罪线索在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公众发现身边违法、犯罪行为将要发生,及时有效地制止的。
3.《青岛市刑事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中规定的举报方式有哪些?
举报人发现各类犯罪线索,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者直接到公安机关的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可以采用实名或者匿名的方式举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等个人信息。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以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识别信息,公安机关以密码识别验证,确定举报人的身份并反馈、奖励。
4.《青岛市刑事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中规定的奖励标准和有关说明?
通过举报线索破获下列刑事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依据举报线索的价值和发挥的作用,由公安机关的奖励审批机关经过审核评定奖励级别后,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一)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200000元。
(二)举报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三)举报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四)举报涉恐涉暴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500000元。
(五)举报放火、爆炸、劫持、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
(六)举报毒品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00000元。
(七)举报枪支、爆炸物品及黄赌案件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参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和<山东省黄赌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公通〔2018〕74号)落实奖励。
(八)举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虚开发票、伪造贩卖使用假币等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元至500000元。
(九)举报食品、药品、环境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元至300000元。
(十)举报“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20000元。
(十一)举报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300元至3000元。
(十二)举报线索破获久侦未破的重、特大积案或者造成重大、广泛影响的刑事案件的,每起奖励人民币10000元至50000元。
(十三)举报其他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300元至1000元。
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提供线索破获案件后,按照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人数和处理结果可以对举报人另行奖励。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每刑事拘留一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600元;决定对违法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每行政拘留一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00元。
群众提供和举报的线索属于社会危害程度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或者重大逃犯线索,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奖励金额可以不受以上数额限制,按照随案公布的数额奖励。
公安机关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同一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多个奖励标准的,只按其中数额最高的进行奖励;对举报的同一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涉及多项违法犯罪行为的,以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中数额最高的给予奖励。
5.《青岛市刑事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中规定有哪些不予奖励的情形?
《青岛市刑事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中规定举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举报的;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供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三)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检举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犯罪事实、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证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