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经办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全市医保协议定点管理经办工作,具体承办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与全市连锁药店总部签订管理协议。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医保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什么是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答:本规程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我市医保统筹区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纳入市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并符合以下情形的零售药店: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医保编码;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青岛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青岛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由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于2023年7月31日印发并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