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政策问答
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经办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全市医保协议定点管理经办工作,并具体承办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什么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答:本规程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我市医保统筹区内依法设立,并申请纳入青岛市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各类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五)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六)其他符合国家规定可以承担医疗保障业务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并签订附加协议。
三、《青岛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青岛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由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于2023年7月31日印发并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