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门诊统筹?
答: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并且正常享受待遇的职工和居民参保人签约后,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2.如何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答: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签约管理。职工参保人可选择一家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居民参保人应选择一家有资质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参保人选择街道(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的,也可选择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签约。大学生由所属学校统一签约。
3.如何进行门诊统筹签约或变更定点?
答:参保人办理门诊统筹签约或定点变更时,实行“网上办”“掌上办”“现场办”。
①“网上办”“掌上办”。参保人可登录“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或“青岛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办理。
② 现场办理。参保人到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签订《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即时办理。
4.门诊统筹签约变更的原则是什么?
答:参保人签约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原则上可以变更一次。变更前应与原定点医疗机构结清费用。因病情变化、地址变迁等原因确需再次变更签约定点的,个人提出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5.门诊统筹解约如何规定?
答:参保人年度内解除门诊统筹签约的,自解约后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6.门诊统筹转诊如何规定?
答:签约在基层医疗机构的职工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到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原则上应经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开具《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转诊单》,急诊、抢救除外。一次转诊有效期为7天,转诊时间自转诊之日起计算。
居民参保人只允许签约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转诊。
7.居民参保人门诊统筹待遇如何?

8.职工参保人门诊统筹待遇如何?

9.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和支付标准如何规定?
答: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服务设施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执行。参保人在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含街道(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除外健康查体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10.参保人住院治疗、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同时享受无限额门诊慢特病待遇的除外)期间发生门诊统筹医保支付费用如何规定?
答:不得同时发生门诊统筹医保支付费用。
11.参保人在非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报销?
答:不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以下情况除外:
① 职工参保人到有资质的精神类、传染类、口腔科、眼科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合规医疗费用按就医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予以联网结算。
② 签约在基层医疗机构的职工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签约机构转诊同意或因急诊抢救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就医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予以联网结算。
③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使用“双通道”药品而医疗机构未配备的,可由医疗机构上传电子处方后到“双通道”药店购药并联网结算,按照就医医疗机构的报销政策执行。
12.门诊统筹开药如何规定?
答:医保医师开具处方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有关规定,门诊统筹每次开药量一般不超过7天,急诊不超过3天。慢性病一次开药量不得超过一个月,其中,糖尿病、高血压一次开药量可以延长至3个月。
13.门诊统筹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实行即时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须出具规定格式的门诊医疗费收据。因特殊原因在定点医疗机构无法当日即时结算的,患者应持病历、发票、检验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回就医机构审核后重新联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