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关于执行七市采购联盟部分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青医保办发〔2020〕19号)
二、政策依据:《关于执行七市部分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函》
三、适用主体: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确定签约中选企业数量
各医疗机构要依据计划采购量,结合中选企业的生产能力、产品性能、临床使用、售后服务等情况,选择签订中选企业购销协议数量。原则上骨科创伤类每包选择2-3家;血液透析类的血液过滤器、血液透析器、一次性使用透析护理包、血液透析浓缩液、一次性透析用血液回路管等每类产品选择2-3家企业。上述各类产品至少选择一家国内企业。
(二)完成产品采购量
各医疗机构要在约定的年度周期内,按照使用需要合理采购耗材,并确保采购中选耗材使用量不低于2019年整年度同类型规格耗材采购量(二级目录)的70%。剩余用量,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耗材。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与生产企业直接结算的中选产品。
五、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电话:0532-85770301。
六、试行期限:2021年1月-2021年12月。
七、网办办理渠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告知网址或微信公众号):青岛市药械采购结算监测平台:http://120.221.95.119:8081/#/login
八、其他说明: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部门进行反映。联系电话:0532-85716982